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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525095459083J/2024-000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1-31
文  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4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索 引 号: 11330525095459083J/2024-000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1-31
文  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4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4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南浔守娟蔬菜店;负责人:王守娟,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B35JU75;经营场所: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农贸市场内。

2023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南浔守娟蔬菜店经营的菜椒进行抽样,抽样样品经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于2023年12月5日出具编号为№:A2230587314101019C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7日从湖州城商农副产品集散中心的吴兴周飞果蔬商行购入涉案菜椒15千克,进价为4.4元/千克,销售价格7元/千克,货值金额105元。该批次菜椒有3千克被用作抽检,剩余部分12千克已全部售出。2023年12月8日,我局送达上述检验检测报告和鉴定结果告知书给当事人,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要求,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菜椒。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营业资质、进货票据、涉案批次菜椒检测合格报告单,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以及索证索票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够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涉案批次菜椒检测合格报告单,噻虫胺项目凭肉眼无法识别,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2、当事人:南浔守桂蔬菜店;负责人:王守桂,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D54T13Q;经营场所: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农贸市场内。

2023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南浔守桂蔬菜店经营的线椒进行抽样,抽样样品经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于2023年12月7日出具编号为№:A2230587314101022C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7日从湖州城商农副产品集散中心的吴兴周飞果蔬商行购入涉案线椒15千克,进价为5元/千克,销售价格10元/千克,货值金额150元。该批次线椒有3千克被用作抽检,剩余部分12千克已全部售出。2023年12月8日,我局送达上述检验检测报告和鉴定结果告知书给当事人,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要求,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线椒。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营业资质、进货票据、涉案批次线椒检测合格报告单,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以及索证索票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够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涉案批次线椒检测合格报告单,啶虫脒项目凭肉眼无法识别,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3、当事人:南浔旧馆永俊蔬菜店;负责人:朱永俊,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9J09R05;经营场所:南浔旧馆永俊蔬菜店。

 2023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南浔旧馆永俊蔬菜店经营的豇豆进行抽样,抽样样品经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于2023年12月6日出具编号为№:A2230587314101010C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调查。2023年12月8日,我局送达上述检验检测报告和鉴定结果告知书给当事人,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要求,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豇豆。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营业资质、进货票据、涉案批次豇豆检测合格报告单,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以及索证索票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够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涉案批次豇豆检测合格报告单,噻虫胺,噻虫嗪项目凭肉眼无法识别,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4、当事人:***;负责人:陈素萍,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9J07H64;经营场所: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农贸市场内。

2023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陈素萍(***)经营的生姜进行抽样,抽样样品经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于2023年12月5日出具编号为№:A22305873141010069C,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5日从湖州一分利农产品有限公司购入涉案生姜1箱,共计10千克,进价为13元/千克,销售价格26元/千克,货值金额260元。该批次生姜有3千克被用作抽检,剩余部分7千克已全部售出。2023年12月8日,我局送达上述检验检测报告和鉴定结果告知书给当事人,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要求,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生姜。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营业资质、进货票据、涉案批次生姜检测合格报告单,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以及索证索票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够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涉案批次生姜检测合格报告单,噻虫胺项目凭肉眼无法识别,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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