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5MB15502158/2024-0007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区计生协会 | 发文日期: | 2024-03-18 |
文 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内容概括: | 信息公开指南 |
索 引 号: | 11330525MB15502158/2024-0007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区计生协会 |
发文日期: | 2024-03-18 |
文 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信息公开指南 |
南浔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获取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办公时间:8:30—12:00 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办公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向阳路601号区行政中心东四楼409办公室;联系电话:0572—3023617,传真:0572—3023637(仅作为已申请公开联系方式,不作为依申请公开正式渠道)。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内容主要包括:区卫生健康局领导班子分工;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人事任免信息;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五年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财政预决算;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参照《南浔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南浔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为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三)公开方式
主要采取在南浔区卫生健康局法定公开网址(http://www.nanxun.gov.cn/col/col1229234146/index.html?s=342)公开的形式,同时采取在健康南浔微信公众号,或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等途径予以公开。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由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请通过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持相关有效证件到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详细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向阳路601号区行政中心东四楼409办公室。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2:00,13:30—16:30(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政府公告)。
联系电话:0572—3023617。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向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提交申请,为避免延误,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详细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向阳路601号区行政中心东四楼409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2—3023617。
邮政编码:313009。
3.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同时,需通过邮件的方式向南浔区卫生健康局提交身份证扫描件及其他需要的材料,邮箱地址:weijiju@126.com。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在南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办理情况。
4.互联网申请:http://www.nanxun.gov.cn/hzgov/front/expand/form.do?siteid=336&expandid=2。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从南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中下载打印(http://www.nanxun.gov.cn/col/col1229248433/index.html)。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拨打0572—3023617向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咨询办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的处理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12)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信息提供形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六)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精神,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 〔2015〕 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针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针对其他答复事项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