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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525MB18498829/2025-000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文广旅体局 发文日期: 2025-07-09
文  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关于《湖州市南浔区台球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台球室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台球运动文化的健康发展,预防未成年人涉入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经区相
索 引 号: 11330525MB18498829/2025-000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文广旅体局
发文日期: 2025-07-09
文  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关于《湖州市南浔区台球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台球室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台球运动文化的健康发展,预防未成年人涉入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经区相

关于《湖州市南浔区台球室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湖州市南浔区台球室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台球室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台球运动文化的健康发展,预防未成年人涉入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经区相关部门调查研究,拟定了《湖州市南浔区台球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7月9日至2025年7月17日。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提出宝贵意见。

电话:0572-3023609;传真:0572-3023512。

 

                                   

                                           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7月9日              

湖州市南浔区台球室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台球室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台球运动文化的健康发展,预防未成年人涉入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南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台球室经营场所,是指在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以提供台球运动场地及相关服务为主要经营内容的室内或室外场所。其他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的场所依照娱乐场所相关要求管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湖州市南浔区进行台球室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台球室经营场所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经营、安全有序、健康发展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部门(属地)职责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受理部门及时推送信息,发起协同服务。做好台球室监管、服务工作,依法查处台球室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公安部门

1.开展对台球室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
    2.开展对台球室的日常治安巡查。检查场所内监控设备、安保人员配备情况,预防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治安案件;
    3.向台球室经营者发放《禁止赌博告知书》等宣传资料,告知违法后果;
    4.依法对台球室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文广旅体部门

1.指导台球室经营者做好报备审查工作,指导台球室经营活动需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同时确保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台账资料完整齐全;

2.指导台球室经营者做好台球行业健康发展工作;

3.依法配合查处台球室通过色情或变相色情方式招徕及陪侍顾客;

4.依法查处台球室擅自经营歌舞娱乐、电子游艺活动;

5.牵头指导成立台球运动协会,建立健全协会内部治理机制,加强行业自律;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教育部门

1.做好在校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通过学校、家长会等渠道,教育学生合理规划课余时间,避免沉迷台球室等场所;

2.加强校园周边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场所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3.发现校园周边台球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容留未成年人、影响教学秩序等),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司法行政部门

1.对台球室经营者开展线下宣传培训,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普法宣传;
    2.围绕学生及家长群体,结合未成年人保护等相关主题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3.对部门拟定出台涉及台球室规范经营的文件、办法等提供规范性、合法性审查帮助支持;

4.对部门针对台球室开展的执法行为提供监督指导,推动部门执法程序规范化、合法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人社部门

1.指导台球室做好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人员管理,用工规范等工作;

2.依法处置涉台球室劳资纠纷投诉举报;

3.依法查处台球室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住建部门

1.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指导本辖区内台球室经营用房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指导台球室经营者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卫生健康部门

1.指导台球室经营者做好公共场所禁烟工作;

2.指导台球室经营者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市场监管部门

1.做好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工作;

2.指导台球室经营者“明码标价”,对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3.指导台球室经营者规范食品经营行为,查处涉食品违法行为;

4.处理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消费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综合执法部门

1.指导台球室经营者做好沿街的环境卫生工作;

2.指导台球室经营者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3.配合消防部门对台球室消防安全进行日常检查排查;

4.协同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属地做好涉台球室执法检查工作;

5.依法查处其他部门移交的涉台球室属综合执法部门执法事项的案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消防救援部门

1.指导属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对台球室消防安全进行日常检查排查并指导相关隐患的整改;

2.指导台球室经营者依照消防安全培训;

3.依法查处消防领域的违法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法院

1.做好涉台球室相关诉讼工作;

2.如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台球室行业存在管理漏洞的,可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行业整改;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二)检察院

1.依法打击涉台球室犯罪行为,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2.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台球室涉食品安全、消防安全、违规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违规用工等问题及时移送相关执法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职能协助推动台球室行业规范;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三)属地政府

1.落实好台球室管理属地责任;

2.负责调处化解辖区内涉台球室各类矛盾纠纷;

3.配合区级职能部门开展台球室监管工作;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报备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台球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固定经营场所,且场所产权清晰,布局合理,通风良好,环境整洁;

(二)台球室经营场所的装修以及通道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依照相关要求配备有效消防器材,并组织定期演练;

(三)经营场所选址应当距离中小学、幼儿园200米以上;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台球桌、球杆、台球等设施设备,并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五)在台球室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部位安装并使用视频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视频资料留存不少于30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六)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台球室经营场所:

(一)房屋权属不明晰的;

(二)违规改变原有房屋性质的;

(三)违法建筑的房屋或者地下空间的;

(四)存在消防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

(五)其他不适宜作为台球室经营场所的情形。

第七条 台球室在开业前应当报备以下材料:

(一)《台球室信息登记表》;

(二)台球室经营者有效期内身份证原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房屋权属证明;

(四)租用他人房屋用于台球室经营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和房屋权属人书面同意从事台球室经营的材料;

(五)《营业性台球室经营管理承诺书》;

(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七)从业人员名单;

(八)其他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台球室经营者具有以下责任:

(一)在开业前应当向区文广旅体局报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述相关材料;

(二)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经营项目或者随意扩大经营规模;

(三)经营过程中要明码标价,不得有价格欺诈、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

(四)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和应急逃生演练;

(五)台球室经营者不得留宿未成年人,并应当将未成年人夜晚滞留情况及时通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联系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父母、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建立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发现台球室内发生矛盾纠纷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纵容、隐瞒、包庇;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第九条 台球室经营中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应当依法招聘录用工作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不得聘用未满18周岁人员;

(二)台球室应当在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从业人员信息,从业人员应当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

(三)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许可设置有烟、酒和彩票销售网点的台球经营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并履行到位;

(四)台球经营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以及门锁装置,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

(五)除寒暑假外的工作日以及每日晚上10点至第二天早上8点的时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待未成年人,对于不能确定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六)台球室内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相关从业人员按规定取得健康证,并依照相关要求进行食品贮存、加工、销售;

(七)不得提供或者变相提供打球追分、包厢内扑克牌等赌博行为,不得为赌博行为提供条件;

(八)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不得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九)不得引导、要求助教、陪练等通过暗示、隐喻、具有性暗示的动作、语言或形象等招揽顾客;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台球室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或为进入台球室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从事邪教、迷信活动;(六)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台球室经营管理单位对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根据《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十九条 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台球室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的,各职能部门在依法处理的基础上,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给予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办理报备且经催告拒不报备的;

(二)多次在非规定时间接待未成年人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非法聘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四)台球室内多次发生涉未成年人矛盾纠纷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多次留宿未成年人的;

(六)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且逾期不改正的;

(七)台球室内被查处卖淫、嫖娼、吸毒或容留吸毒的;

台球室因管理不到位发生赌博、卖淫嫖娼、吸毒或容留吸毒的;

(八)台球室经营期间发生严重后果的刑事案件,或发生涉恐、涉黑恶、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所涉相关部门解释,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有新出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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