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5MB18498829/2023-0004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文广旅体局 | 发文日期: | 2023-07-11 |
文 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内容概括: | 【以案说法】游泳场所救生员必须配备到位案情回顾2021年8月2日14时30分,某市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两名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对某游泳馆进行检查。该游泳场所正处于营业状态,检查由游泳场所经营者陪同。 |
索 引 号: | 11330525MB18498829/2023-0004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文广旅体局 |
发文日期: | 2023-07-11 |
文 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以案说法】游泳场所救生员必须配备到位案情回顾2021年8月2日14时30分,某市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两名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对某游泳馆进行检查。该游泳场所正处于营业状态,检查由游泳场所经营者陪同。 |
【以案说法】游泳场所救生员必须配备到位
【以案说法】游泳场所救生员必须配备到位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2日14时30分,某市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两名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对某游泳馆进行检查。该游泳场所正处于营业状态,检查由游泳场所经营者陪同。检查时泳池内共有14名消费者正在游泳,现场只有2名救生员在岗,执法人员查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核定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数量为4人,经询问该游泳池水面面积为24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079.1-2013中的《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规定,该游泳场所在经营期间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后经调查取证,查明在8月2日的对外经营中游泳馆因现场只配备2名游泳救生员的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的违法事实。2021年8月25日,某市某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浔文说法
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应当配备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还应当配备必要的救护人员。”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浔文提醒
当前正值夏季,天气炎热,广大市民喜欢到游泳池游泳解暑和健身,因夏季游泳健身生意火爆,容易出现个别经营者为降低成本,少聘请救生员或救生员未到岗的情况。在此,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呼吁广大市民如在消费中发现游泳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的行为请及时与我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联系反馈(联系电话:0572-3023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