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5K149979355/2019-000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19-08-14 |
文 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内容概括: | “百漾千河”综合治理项目骨干河道及湖漾(北排)整治工程政策处理补偿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
索 引 号: | 11330525K149979355/2019-000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19-08-14 |
文 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百漾千河”综合治理项目骨干河道及湖漾(北排)整治工程政策处理补偿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
南浔区“百漾千河”综合治理项目骨干河道及湖漾(北排)整治工程政策处理补偿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南浔区“百漾千河”综合治理项目骨干河道及湖漾(北排)整治工程(以下简称 “工程”)是我区近几年实施的一项重大水利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实施对改善全区水利基础设施条件、加强全区防汛保安能力建设、提升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等意义重大。为了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依据市、区有关征迁精神,结合南浔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主要依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湖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湖政发[2014]17号) 、《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有关标准》湖建发〔2018〕126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州市区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结的通知》湖政发〔2017〕5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湖州市区重点水利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41号)等相关文件。
二、房屋等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拆迁范围
骨干河道及湖漾(北排)工程建设红线范围以内的所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含地下构筑物)需全部拆除,工程建设红线范围以外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原则上不予带拆。
(二)农房拆迁安置及配套设施补偿标准
1、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合法的农房按评估价给予补偿。被拆迁农户安置由所涉镇(开发区)负责。拆迁安置用地补偿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原宅基地面积与安置用地面积相等部分不作补偿;附房拆除的,只作货币补偿。
2、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除合法居住房屋面积按评估价予以补偿。(辅房、临时设施、附属物、装修等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3、安置配套设施补助标准,集中建房安置用地的“三通一平”等设施配套费为150元/平方米(含水、电、道路、回填及绿化),由镇级统筹安排。对确实难以集中安置的散户,补助“三通一平”(水、电、道路、回填及绿化)等设施配套费为30000元/户。
(三)农房的搬迁、过渡、奖励标准
每户拆迁的搬迁费为200元/人,一人一户的300元;被拆迁户临时过渡费为180元/月/人,一人一户的300元/月。过渡期:按交出旧房之日起计算,自建房按建设期6个月,装修期6个月,共12个月计算。被拆迁户按时签订协议,按协议规定期限搬迁并交出旧房,奖励3000元/户。仅拆除附房的搬迁费为300元/户,按时签订协议并按协议期限搬迁交出旧房的奖励500元/户。
(四)企业的拆迁补偿
拆迁企业实行货币补偿,由所涉镇(开发区)负责落实拆迁工作。企业合法占用的建设用地面积以国土资源部门核发权证为准,超出权证土地面积按一般集体土地计算,按实际征收面积进行评估,扣除该面积应支付的集体土地征收款后予以补偿,其土地收归。企业其他基础设施用地(在扣除房屋占地面积后)根据实际占用面积补偿20000元/亩。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被拆迁企业需易地建造的,所需用地和过渡用房由被拆迁企业自行解决。企业搬迁费、过渡费、安装费按评估价格结合相关标准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被征用前企业的经济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
(五)临时、违章建筑处置
拆迁范围内镇(开发区)认定的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临时建筑的剩余使用年限结合成新予以适当补偿;临时建筑在批准手续中已载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不予补偿。
其他地面建筑物及设施(机埠等),按附件标准补偿。
(六)管线搬迁
地上地下各种通讯、电力及其它管道线路的搬(拆)迁工作由项目业主会同所涉镇(开发区)及各权属单位经现场踏勘、共同商定搬迁方案并按典型设计确定补偿标准。
(七)工作经费
房屋及企业拆迁工作经费按评估价的3%计算,按工作进度由项目业主支付给镇(开发区)。
三、土地流转及临时借用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流转补偿标准
流转土地面积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加2%系数确定,每年每亩补偿费为1000元(征用土地除外);流转期限到2028年12月底止;土地流转补偿费由镇、开发区包干使用。零星夹心地、边角地的补偿:因工程实施后无法耕作的夹心地、边角地由区会同镇、村共同确认,经确认的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土地流转标准补偿。
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面的青苗补偿费,除房屋外的地面附着物按7000元/亩实行定额包干(含工作经费)。
(三)临时借用土地补偿标准
1、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借用土地(包括施工便道),按土地流转补偿标准执行,时间按实际工程施工结束止。
2、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一次性按每亩1600元标准执行,由镇、开发区统一包干处理。
(四)临时借用土地补偿标准
淤泥堆场流转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百漾千河”综合治理项目是建设生态南浔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区委区政府“大水利”战略决策的具体举措、是高质量建成小康社会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实际行动、更是新形势下改善南浔基础设施的有力抓手。全区各级各部门务必统一思想、提高站位,高质量完成政策处理工作,确保项目顺利落地。
(二)加强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相关部门及镇(开发区)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政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水利局,全面负责该项目的政策处理及协调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三)强化管理。全区各级及相关部门对政策处理资金要做到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坚决杜绝截留、挤占和挪用现象。
(四)加强宣传。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对实施该项目的重要性必要性宣讲清楚,对政策处理具体内容解释清楚,对政策处理操作流程说明清楚。
五、本补偿标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百漾千河”综合治理项目骨干河道及湖漾(北排)整治工程政策处理补偿标准的通知》(浔政办发(2018)93号)废止。
附件2:
南浔区“百漾千河”综合治理项目工程其他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元) | |||||
1 | 预制场(废弃) | 平方米 | 40 | 在生产按评估价补偿 | |
2 | 水泥地(晒场) | 平方米 | 40-60 | 或评估 | |
3 | 已建房屋基础 | 平方米 | 50 | 按底层房屋面积计算 | |
4 | 围墙(含铸铁、铁栏杆) | 平方米 | 80 | 或评估 | |
5 | 铸铁大门 | 扇 | 400 | 或评估 | |
6 | 灶头 | 单眼 | 座 | 600 | |
多眼 | 座 | 900 | |||
7 | 挂壁式空调搬迁费 | 只 | 250 | ||
8 | 立式空调搬迁费 | 只 | 500 | ||
9 | 太阳能热水器搬迁费 | 只 | 200 | ||
10 | 水井 | 口 | 500 | ||
11 | 化粪池 | 只 | 500 | ||
12 | 固定垃圾箱 | 只 | 500 | ||
13 | 挡墙护岸(帮岸) | 平方米 | 80-150 | 仅限权属归个人的补偿 | |
14 | 河埠头 | 个 | 500 | 重建不补 | |
15 | 砂石路面 | 平方米 | 30 | ||
16 | 水泥路面 | 平方米 | 50-80 | 或评估 | |
17 | 沥青路面 | 平方米 | 80 | 或评估 | |
18 | 地界临时开沟 | 米 | 4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元) | |||||
19 | 土渠 | 米 | 10 | ||
20 | 三面光渠道 | 米 | 100 | 或评估 | |
21 | 涵管 | ≥60mm | 米 | 120 | 重建不补 |
<60mm | 80 | ||||
22 | 村级自来水管及配套设施 | 米 | 40 | ||
23 | 家用水泵及配套管线 | 台套 | 200 | ||
24 | 水塔(废弃) | 座 | 50000 | 含泵房、水池等设施 | |
25 | 码头(不含吊机) | 座 | 50000 | 辅助设施协商或评估 | |
26 | 渡口码头 | 座 | 5000 | 重建不补 | |
27 | 土窑 | 只 | 20000 | 废弃 | |
28 | 渔塘围堰修筑 | 米 | 80 | ||
29 | 渔塘其他设施费 | 亩 | 1500 | 按实际征用面积计算 | |
30 | 单相电表 | 只 | 600 | ||
31 | 三相电表 | 只 | 1500 | ||
32 | 水表 | 只 | 200 | ||
33 | 表后农用低压线杆 | 挡 | 600 | ||
34 | 30KVA变压器搬迁 | 台 | 3500 | 每增加10KVA加500元 | |
35 | 配电房(含配电设施) | 座 | 15000 | 重建不补 | |
36 | 农村机埠(单泵) | 座 | 200000 | ||
37 | 农村机埠(双泵) | 座 | 300000 |
说明:1.坟墓搬迁按照湖土资发[2014]73号文执行。
2.如遇本标准之外的拆迁补偿内容,通过协商或评估的方法补偿。
如有意见反馈请联系南浔区水利局办公室:3023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