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5K149979355/2021-000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21-01-20 |
文 号: | 统一编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括: |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范取用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依法注销以下取水单位的取水许可证,现向社会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要自行封闭取水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取水。违规取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索 引 号: | 11330525K149979355/2021-000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21-01-20 |
文 号: | |
统一编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括: |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范取用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依法注销以下取水单位的取水许可证,现向社会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要自行封闭取水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取水。违规取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关于注销方圆皮业取水许可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范取用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依法注销以下取水单位的取水许可证,现向社会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要自行封闭取水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取水。违规取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将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序号 | 取水单位 | 取水许可证号 | 注销原因 |
1 | 湖州方圆皮业有限公司 | 取水(浔水)字[2019]第045号 | 企业拆迁 |
湖州市南浔区水利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