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门文件
  • 当前位置 :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部门文件
索 引 号: 11330525K149979355/2017-000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17-11-27
文  号: 统一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括:
索 引 号: 11330525K149979355/2017-000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17-11-27
文  号:
统一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括:

南浔区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南浔区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6〕34号)、《南浔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浔政函〔2016〕23号)、《湖州市区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湖水发〔2017〕57号)文件精神及南浔区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要求,为保障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完成标准化建设,通过考核验收并按标准化要求管理的圩区、堤防等2类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运行是指对工程进行操作运行、观测分析、技术鉴定、巡视检查、信息化管理、安全生产及其他与工程运行相关的工作。

  水利工程维护是指对工程进行岁修、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区域绿化保洁及其他与工程维护相关的工作,以保持工程完好,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发挥工程作用和效益。

  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不包括工程除险加固、大修或由超标准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及工程抢险。

  第三条(实施原则)水利工程运维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运行维护职责

  第四条(分级职责)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区水利局负责所辖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预算管理、绩效考核、项目储备库建设;各镇(开发区)、城防所、堤防所负责所辖水利工程运维工作的具体管理与技术指导。

  第五条(管护落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水利工程管理职责,制定维修养护计划,组织实施运行维护工作。承担运行维护工作的服务单位必须严格依据签订合同的约定,保质保量完成。

  第三章 管护实施

  第六条(申报条件)申请区级运行维护资金的水利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标准化管理验收并按照标准化要求进行管理;

  (二)完成工程运行维护资金测算,配套资金足额保障,来源明确。

  第七条(工程名录)建立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程名录,新增通过标准化管理验收的水利工程应于每年7月15日前由镇(开发区)、区河道堤防管理所、区城镇防洪管理所核定后报区水利局,并附以下资料:

  (一)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报告书;

  (二)经批准的运行维护资金测算文件;

  (三)镇级需提供水利工程区级以下资金配套承诺。

  新增工程经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增列在工程名录中,并在第二年度区级补助资金中予以安排。减少工程则直接从工程名录中删除。

  第八条(运维实施)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导则、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水利工程运维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场化管理的运行维护工作,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主体)应根据管理规程及有关办法要求,明确具体的实施内容以及服务单位的资格条件、人员、技术、设备等要求,择优选择。市场化管理的运行维护工作原则上实行合同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质量(工作)标准、检查评价、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主体)应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评价,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评估。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九条(政策落实)镇(开发区)应强化水利工程运维经费保障,公益性(准公益性)水利工程运维经费应按隶属关系列入公共财政预算,应建立完善的水利工程运维经费保障机制,逐年增加对水利工程运维经费的投入。

  各镇(开发区)应制订健全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实施细则,落实配套资金,并加强对运行维护工作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区级补助)水利工程标准化维修养护资金除上级补助外,其余由区、镇(开发区)按比例落实,其中:南浔中心城防及区以上骨干河道工程标准化维修养护项目资金除上级补助外,其余由区财政落实。补助标准:圩区及堤防标准化管理项目资金除上级补助外,区、镇财政各承担核定资金剩余部分的50%,全区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及运行维护的区级补助资金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各镇(开发区)、城防所、堤防所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区级补助资金由区水利局、财政局根据工程名录,以镇(开发区)为单位下达。各镇(开发区)根据区下达的任务计划,在30天内将年度任务、资金细化分解到每个具体工程,报区水利局、财政局备案。区及以上补助资金分两批拨付,第一批拨付70%至镇财政、区项目业主,其余30%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区级考核结果,市级、省级抽验情况下达拨付。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各镇(开发区)、城防所、堤防所负责对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内容应包括工程运行维护实效、监督检查情况、考核结果等,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区水利局。

  区水利局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浙水标〔2017〕5号)》加强对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管理考核。区级考核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必须限期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资金检查)区财政局会同区水利局加强对水利工程运维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使用和管护情况,督促各镇(开发区)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区水利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区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年终核查,核查比例为年度任务数量的20%。核查工作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各镇(开发区)、城防所、堤防所要切实加强水利工程标准化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缓、停止拨款或收回项目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暂停下达下一年度区级及以上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

  (二)不按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造成项目质量低劣、进展严重缓慢的;

  (三)项目配套、自筹资金不足或不落实,影响项目实施的;

  (四)水利工程管理区级检查、市级或省级抽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五)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未按本办法实行转账核算的;

  (六)项目(任务)因故中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打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