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56738522839/2020-0004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交通局 | 发文日期: | 2020-11-23 |
文 号: | 浔交发【2020】9号 | 统一编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括: | 码头整治 |
索 引 号: | 113305256738522839/2020-0004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交通局 |
发文日期: | 2020-11-23 |
文 号: | 浔交发【2020】9号 |
统一编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括: | 码头整治 |
关于印发《南浔区码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五部委《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全面系统提升港口污染治理能力,切实改善区域环境质量,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加快推进港口绿色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根据湖州市码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整体推进码头综合整治工作,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疏堵结合,着力压实属地政府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有效改变港口码头小、散、乱等局面,促进港口绿色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8月底,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规范经营、建立长效”的原则,通过“取缔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措施开展综合整治,使全区码头布局进一步优化,污染防治能力进一步提升,水域环境进一步改善。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一)工作部署和全面排查阶段(2020年9月)。对辖区所有码头和临河装卸点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基本情况,编制两份清单,即拟取缔拆除码头清单和拟规范保留码头清单(清单格式见附件)。严格把关拟保留码头的标准,凡列入拟保留提升码头清单的应当满足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标准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整治举措,认真部署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组织开展集中整治,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加强督促检查,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形成闭环管理。区级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督查检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挂牌督办。到2020年11月底完成拟关闭取缔码头的整治,到2021年6月底完成保留码头的提升整治和综合验收工作。保留码头需取得用地、环评、水利、港口岸线等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或延期手续。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1年7月至8月)。坚持集中整治与完善制度相结合,推动建立码头建设、管理的部门联动长效机制。及时总结和报送整治工作成效和经验等情况,于2021年8月底前将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四、整治标准和要求
(一)全面取缔非法码头
根据排查情况,将涉及非法用地、非法侵占河湖岸线、无环评审批或验收手续并且无证无照的码头和临河装卸点一律列入取缔拆除码头对象。要严格按照时间进度要求完成关闭取缔码头整治任务,同时要做好腾退土地的复绿复耕。
(二)分类规范保留码头
严格把关保留码头标准,综合考虑区域规划、环境容量、岸线功能等因素,凡列入拟保留码头清单的应当满足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标准和要求,同时兼顾历史遗留问题合理合规处置。
1. 各项审批手续齐全的保留码头,要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企业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做好污水、扬尘、噪声等污染源的控制和治理工作,规范装卸、储存作业操作规程,加强一线人员培训,防止作业过程产生污染。按规定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配置,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告知牌,签订转运协议,强化运营管理。
2. 已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但无相关审验手续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仍然不符合条件的,由区政府予以关闭取缔。督促码头单位按照前置审批手续合规的要求,落实装卸工艺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等的整改,2021年6月底前完成对码头的综合验收。
3. 其他确需保留的码头,属地乡镇(开发区)须明确涉及土地、环保、岸线、涉水涉堤等事项的整改时限和要求,上报区政府同意后,通过改(扩)建项目的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三)严格审批新建码头
结合产业发展和城乡建设需要,合理制定辖区码头布局规划,积极支持公用码头和大型专业化码头建设,新建一批布局合理、集疏便捷、装备先进、功能完备的现代化码头。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审查制度,新建码头须符合相关规划和政策法规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红线保护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全力推进码头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以区分管领导为组长,由区交通局、市港航管理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南浔大队、区发改经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区码头综合整治工作。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及工作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抓具体,确保整治任务圆满完成。
(二)明确责任分工。坚持“统一部署、上下联动”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相结合,具体实施过程中,以块为主,各镇(开发区)是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码头综合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联动,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码头综合整治工作的牵头协调;负责码头建设、运营期间交通管理部门审批事项的合规性排查工作,加强对港口码头的执法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港口管理法规的行为;指导码头建设和规范提升工作,对经过整改后符合条件的经营人办理港口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
发改经信部门:负责对符合要求的码头立项审批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码头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方面合规性排查工作,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指导码头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码头用地合规性的排查,查处违法用地的行为;
水利部门:负责涉水事项合规性排查,查处违反水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码头区域防洪设施的整改工作;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惩处暴力阻挠码头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采取明查与暗访、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督查检查,推动集中整治工作深入开展。落实责任追究,对整治中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和单位,要追究责任。同时各地要利用各种渠道,通过发布通告、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发动,努力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全力构建全区港口码头长效管理机制,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形成完善的日常监督机制,使港口码头和岸线利用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一方面,要加强准入关。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提高标准要求,对新建的港口码头从严审批。另一方面,要加强巡查管控。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开展多形式的综合检查和执法,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巡查管控力度,针对可能出现的违章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