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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525K14997863C/2024-0004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4-05-17
文  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一、公开内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机关本级以及下属单位等所制作或获取的可公开政府信息,其内容分类见下表。
索 引 号: 11330525K14997863C/2024-0004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4-05-17
文  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一、公开内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机关本级以及下属单位等所制作或获取的可公开政府信息,其内容分类见下表。

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机关本级以及下属单位等所制作或获取的可公开政府信息,其内容分类见下表。

分   类

内  容  描  述

信息类别号

一级

二级

   机构概况

  机构职能

介绍机构的工作职责、办公地址、公开电话、电子邮件等内容

  10100

 领导信息

领导姓名及分工、联系方式等信息

10200

内设科室

内设科室的工作职责、科室负责人、联系电话、办公地址等信息

10300

下属单位

下属单位的工作职责、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办公地址等信息

10400

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及办理情况等

40100

     非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非行政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及办理情况等

40200

   

  二、信息编排

  为便于管理和方便公众查找,根据《南浔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规范(试行)》(浔政办发〔2008〕40号)建立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编号”+“部门编号”+“信息类别号”+“信息生成年份”+“信息顺序编号”5组代码构成,每组代码之间用符号“-”分隔。

  (一)未成对地区编号:330503

  (二)部门编号: 110

  (三)信息类别号:见公开内容中的类别号,共有5位字符。

  三、获取方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2种。

  (一)主动公开

  1.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参见《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2种公开方式。

  网上公开地址为:http://www.nanxun.gov.cn/col/col1229234146/index.html?s=338。

  指定地点为: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南浔镇南林中路800号),公开时间为:8:30—11:30,13:30—16: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为:0572-3023839。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公告栏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3.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1.公开范围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2.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业务科室为:办公室,联系电话:0572-3023839,传真号码:0572-3063839,通信地址:南浔镇南林中路800号,邮政编码:313009,电子邮箱地址:nxqcxjsj@163.com

  3.提出申请

  填写《南浔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在本机关办公室领取,也可在“中国南浔”政府门户网站未成对www.nanxun.gov.cn)上下载电子版。申请方式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中国南浔”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anxun.gov.cn/hzgov/front/expand/form.do?siteid=338&expandid=2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确认发送。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或者到区政府指定的政府公开集中受理点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的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件编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依申请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2)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2)。

       (3)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依据《条例》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局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用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4)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6)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7)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南浔镇南林中路800号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2-3023839

  传真号码:0572-3063839(仅作为依申请公开联系方式,不作为依申请公开正式渠道)

  邮政编码:313009

  电子邮箱:nxqcxjsj@163.com

  六、监督和申诉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 (2015) 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 )进行投诉和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收费情况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方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1日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南浔区人民政府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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