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5K14997855H/2019-000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9-08-09 |
文 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内容概括: | 关于征求《南浔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拟定了《南浔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8月20日前反馈。 |
索 引 号: | 11330525K14997855H/2019-000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9-08-09 |
文 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关于征求《南浔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拟定了《南浔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8月20日前反馈。 |
南浔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南浔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拟定了《南浔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8月20日前反馈。
(联系人:沈莉艳 ; 联系电话:3093730 )
附件:1.南浔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反馈表
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
2019年8月12日
附件1
南浔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保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区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国有出资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区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区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以管资本为主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实行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和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并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创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式,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质量。
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和区有关部门受区人民政府委托,依法对国有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应当就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的行使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就实施的具体监督管理的情况定期向区国资办报告,接受指导与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其中,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由区国资办统一负责。
财政、审计、统计、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关监督工作。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五条 区国资办和有关部门代表区人民政府,对国有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有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将部分出资人职责委托有关部门、 机构履行。委托履行部分出资人职责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 委托事项、期限和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 案。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国有出资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自主权,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和索要财物,不得利用股东地位滥用权利以及损害国有控股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六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参与制定修改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并将有关章程报送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财产转让、投资、负债、担保、捐赠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受委托履行部分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不得指定国有出资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或者捐赠。
第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职工薪酬的监督管理,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
第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 自文件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与考核。
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经营自主权;
(三)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四)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经营,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三)依法维护出资人权益;
(四)承担社会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逐步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编制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投资、资本运营等全部经营活动的预算报告,落实全过程监控。
第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企业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对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和区人民政府或区国资办规定的事项,应当实行集体讨论、依法决策,并记录存档。
第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和企业事务公开,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中的工会组织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建立企业债权管理制度和年度举债计划风险评估报告制度,加强企业债权、债务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建立担保跟踪监测预警制度和捐赠报告制度,加强担保与捐赠管理。
第十七条 国有出资企业的改制、关联交易和国有资产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湖州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清产核资以及生产经营过程形成的不良资产,应当在具有资质的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出售,并事先报经区人民政府或区国资办同意。不良资产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并设立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修改或者参与制定、修改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开展工作。
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有权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
第二十二条 选择和考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进行。依照有关规定由人事管理部门负责选择、考核国有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从其规定。
选择和考核国有资本参股企业的管理者,应当按照该企业的章程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考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管理者,应当按照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效益与发展相结合、效率与公平相结合、权利与责任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设置对管理者的考核指标及其权重,建立并完善对管理者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管理者,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企业章程规定,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实行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报告制度。首席代表应当就企业产权变动事项和个人履职情况,定期或者专项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前款所称的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为经理),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由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机构指定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推行国家出资企业外派董事、监事和职业经理人制度,完善国家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第五章 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国资办应当依照国家、省市和区人民政府规定,指导国家出资企业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清算;
(二)企业改制;
(三)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或者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上市公司除外);
(四)企业转让或者出租财产(营业执照载明出租资产作为经营范围的企业除外);
(五)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或者偿还债务;
(六)接受其他单位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或者抵债;
(七)收购其他单位的资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有股权之间无偿划转的,可以免予评估。
从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财务 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的选择可参照《湖州市国有企业资 产评估与审计中介机构选择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之间、国家出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发生产权、合同等纠纷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或区国资办申请调解。
第六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监督和质询。
第三十二条 区国资办代表区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考核。区审计局应当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并对该类企业中由区委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其他由部门、单位内部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犯国家出资企业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
(二)违法向企业摊派费用或者索要财物的;
(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未依法建立,或者虽已建立但不执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有违反企业章程规定行为的;
(二)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未依法建立,或者虽已建立但不执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不依法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告虚假信息的;
(四)不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五)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区人民政府委托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以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由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对文化、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南浔区国有企业分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南浔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附件1:
南浔区国有企业分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理顺国有企业资产监管体制,做大做强国有企业,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区国有资产管理现状,现就我区国有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原则。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监管机构,代表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出资的区属企业实行统一集中监管。
将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全部纳入到区国资办直接监管范围,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着力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法享有对国有资产的占有、收益、使用和支配权,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责行为。
(二)集中整合原则。按照国有资本结构调整的要求,遵循行业相近、产业相关的路径,推进企业国有资产重组整合,放大国有资本规模,发挥国有资产集成效应。
二、公司架构、设立条件和监管方式的分级分类
(一)公司的架构及人员设置
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1、区属国有集团公司及一级子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二级及以下子公司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需设立3-13人的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区国资办批准不得在其他国有公司兼职。
2、区属国有集团公司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级子公司、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二级及以下子公司成立不少于5人的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会成员企业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可以对2-3家国有企业同时进行监督。
3、其他子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和1-2人监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
4、国有公司党组织按有关规定报备。
5、区属国有集团公司根据区纪委有关要求,设立集团纪委,并设专职纪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
(二)公司设立的审批权限
1、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的一级子公司,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二级及以下子公司由其母公司或主管部门报区政府批准。
2、其他各级子公司由其母公司或主管部门向区国资办申请批准。
(三)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权限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区属国有集团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副总经济师、总审计师、副总审计师、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和总经理助理。
1、区属国有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党组织书记和总经理由区委管理,按有关程序任免。
2、区属国有集团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集团办公室主任由区委组织部按有关程序任免。
3、区属国有集团公司内设机构正职及其下属一级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人选,由区国资办及集团公司共同管理,由区国资办按规定程序任免,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区属国有集团公司内设机构副职及其下属一级子公司副职由集团公司按规定程序任免,并报区国资办备案。
5、区属其他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人选由区国资办按规定程序任免,副职及下属部门正副职由企业按规定程序任免,并报区国资办备案。
(四)对企业监管方式的分类管理
按照“统一授权、分类监管”的总体框架,区国资办集中统一监管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分为直接监管、委托监管两类。
1、直接监管。现有区属企业经区政府授权由区国资办实行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区国资办直接管理的暂有3家(分别是城投集团、旅投集团和交投集团)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除集团公司以外的区属国有公司和承担区委区政府重大事项的公司。
2、委托监管。区国资办监管外的其他公司及专业性较强的公司,由区国资办根据区政府授权委托企业现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监管部门)代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与受托监管部门签订《南浔区国有企业监管委托书》。对于条件成熟的委托监管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可以移交区国资办直接监管。委托部门监管的,主要是区政府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成立专业性强的企业。
三、职责分工
(一)直接监管类企业。
区国资办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指导推进监管范围内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监管范围内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监管范围内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对薪酬及奖惩提出建议,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对监管范围内企业及其下属的全资、控股企业的重要负责人任免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及任免备案;拟订监管范围内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对监管范围内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参与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监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
(二)委托监管类企业。
区国资办职责:
负责开展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管理、国有股权管理、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经济运行动态监测等基础管理工作;办理按有关规定由区国资办登记、备案、核准、审批或转报的国有资产监管事项;负责有关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国有企业有关管理人员进行考察和任免。
受托监管部门职责:
除区国资办负责的职责外,对监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全面监管,代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和提名,报区国资办批准任免。
四、工作机制
(一)各受托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管职责,结合监管范围内企业实际情况,指定专门机构与人员,落实监管事项,规范监管流程,细化完善相关监管制度或实施办法,并建立与区国资办的工作联系制度。
(二)区国资办应通过有关会议,通报国有资产监管情况;搞好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宣传和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支持受托监管部门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区国资办和受托监管部门应互相支持和配合,协同推进区政府决定或批准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举措。
(三)受托监管部门应将委托监管工作情况、国资保值增值情况等纳入年度工作报告,报区政府并抄送区国资办。有关委托监管范围内按规定需要逐级上报的重大国资事项,受托监管部门应履行审查义务,报区国资办审核后,按规定予以备案、核准或逐级上报。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年度国资统计报告、月度财务快报等,按照规定报送区国资办。
(四)建立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区国资办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严肃查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领域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南浔区国有企业监管委托书》
附件2:南浔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我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三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一)由区国资办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由区国资办公布的由前项规定企业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的企业;
(三)虽不属于上述两项规定的企业,但由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其投资人或控股股东为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产的产权变更及大额度资金运作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报告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需报区国资办批准或转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报备事项应按时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五条 报批事项
(一)国有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成立新公司、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银行开设账户;
(二)国有企业及子企业的对外投资、担保500万元(含)以下和资产转让5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的经董事会审议,报区国资办审批;对外投资、担保500万元以上和资产转让500万元以上的,经董事会审议和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
(四)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方案;
(五)国有企业购买车辆;
(六)国有企业及子企业单笔5万元(含5万元),年累计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捐赠和赞助;
(七)国有企业及子企业原值1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
(八)国有企业及子企业收购其他单位股权、资产50-500万元的(需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国有股权之间无偿划转的,可以免予评估);500万元以上的需经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九)国有企业及子企业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经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区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审批;
(十)区属国有集团公司中层正职及其子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和区属其他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任免;
(十一)由区国资办发文任免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其他企业兼任领导职务;
(十二)由区国资办发文任免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出境;
(十三)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第六条 报备事项
(一)国有企业中层副职以上及其子公司经营班子副职成员的任免;
(二)国有企业及子企业当期发生的亏损或资产损失;
(三)国有企业及子企业所持有的账面净值50万元以下的重大资产的转让;
(四)国有企业及子企业重大项目的政府拨款、补贴;
(五)发生重大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六)国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七)国有企业下属子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
(八)由区国资办发文任免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下属企业兼任领导职务;
(九)在已批准人员编制内国有企业及子企业的日常招工;
(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年度收入及住房补贴、购买各类商业保险、企业年金等福利待遇。
第三章 责 任
第七条 重大事项由国有企业负责向区国资办报告。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是本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报批事项实行一事一报,各国有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以正式文件报区国资办审批。报备事项,本制度第七条一至四项各国有企业应于董事会决议或事发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区国资办备案;其他年度重大事项由企业于每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九条 区国资办定期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向区国资办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报告虚假重大事项的国有企业,由区国资办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外,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报批和报备事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进行审批、登记、评估的,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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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