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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 | 文件 |
湖州市南浔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
浔民发〔2023〕72号
湖州市南浔区民政局 湖州市南浔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关于规范公办养老机构
服务收费的通知
开发区、高新区、各镇街:
为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南浔区关于开展"老年人·舒心工程"实施意见》(浔委办发〔2023〕1 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4〕23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就我区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基本服务收费、特需服务收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基本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需要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养老机构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特需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机构为满足入住老年人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特殊床位和特级护理作为特需服务收费管理,特需服务收费的其他收费项目,根据养老机构开展服务的实际情况另行确定,特需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双方协商确定。
其他服务收费包括伙食费和代收代付收费。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代收代付收费的具体收费项目,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按实际结算价格收取,养老机构不加收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任何回扣。
二、收费管理其他规定
(一)床位费和护理费可以按月收取,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收取,超过15天不足1 个月的,按1 个月收取。其他收费项目按实或按协商方式收取。
(二)老年人退养,按上述规定收取床位费和护理费后,其余部分退还给缴费人。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事先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三)养老机构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醒目位置标示有关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规范、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确保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的知情权,并接受价格、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各方监督。养老机构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公办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自成立且达到运营条件后按通知标准试行。
四、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可以参照本通知试行标准。
养老机构在试运营期间或者运营时间还未能达到星级评定要求的,视情况给予过渡期,过渡期收费价格由养老机构合理确定,报区民政局备案。
五、其他未尽事宜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
湖州市南浔区民政局 湖州市南浔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
南浔区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 项目 | 分类 | 基准价(元) | 浮动 幅度 | 配套设施 或服务内容 | |
床位费 (元/床.月) | 多人间 (自理型) | 400 |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养老机构基准价系数分别为1、1.25、1.5、1.75、2。朝南床位允许有差异。 | 上浮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 | 按《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民养〔2020〕111号)执行 |
多人间 (护理型) | 500 | ||||
三人间 | 600 | ||||
双人间 | 1000 | ||||
单人间 | 1500 | ||||
套 间 | 2000 | ||||
护理费 (元/人.月) | 三级护理 | 1200 | 上浮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 | 按《养老机构护理分级与服务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2267-2020)执行 | |
二级护理 | 1600 | ||||
一级护理 | 2000 | ||||
特级护理1 | 双方协商确定 | ||||
特级护理2 | 双方协商确定 | ||||
特级护理3 | 双方协商确定 | ||||
专需护理 | 双方协商确定 |
湖州市南浔区民政局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