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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国务院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或者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发现检疫传染病疫情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签发检疫合格证明。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凭检疫合格证明,方可通行。检疫合格证明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商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服务对象
个人。
三、适用范围
签发检疫合格证明。
四、实施机构
1.受理机构: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2.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五、约束条件
受理条件:一是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二是工作人员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三是具有承担检验检疫的实验室及设备。
六、申请接收
1.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2.办理地点:南浔区人民政府(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向阳路601号)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东楼409办公室,(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夏令时:9:00-17:00;冬令时:9:00-16:00。
七、办理程序
1.外部流程图:外部流程图_70012外部流程图
2.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审批窗口当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内进行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即办 | 受理员 | 1.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入审查环节; |
审查 | 即办 | 审查员 | 1.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对于审查通过的,进入决定环节。 |
决定 | 即办 | 决定人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 1. 对于审查通过的,出具批准意见、结论; |
送达 | 10个工作日 | 送达人 | 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或者快递送达决定。 |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90个工作日。
八、结果送达
1.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2.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3.
(一)申请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0572-3023607。
5.0572-12345。
九、咨询方式
1.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向阳路601号)东四楼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409办公室
2. 2.http://zxts.zjzwfw.gov.cn/ws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