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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5250025654000/2025-101042269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5-12-31
文  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一、制定背景南浔区生物多样性丰富,是多种陆生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近来年,随着经济活动与人类活动范围扩大,非法猎捕、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现象时有发生,威胁区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滥食和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存在疫病传播风险。为防范人兽共患疾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亟需从源头上禁止非法猎捕行为,切断可能的疫源疫病传播链条。
索 引 号: 113305250025654000/2025-101042269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1767165483453
文  号:
统一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括: 一、制定背景南浔区生物多样性丰富,是多种陆生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近来年,随着经济活动与人类活动范围扩大,非法猎捕、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现象时有发生,威胁区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滥食和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存在疫病传播风险。为防范人兽共患疾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亟需从源头上禁止非法猎捕行为,切断可能的疫源疫病传播链条。

关于制定《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6-02 15:29
政策原文 >

    一、制定背景

南浔区生物多样性丰富,是多种陆生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近来年,随着经济活动与人类活动范围扩大,非法猎捕、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现象时有发生,威胁区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滥食和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存在疫病传播风险。为防范人兽共患疾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亟需从源头上禁止非法猎捕行为,切断可能的疫源疫病传播链条。

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湖政通〔2020〕4号)(以下简称《湖州市禁猎通告》)将湖州市全市范围设为禁猎区,禁猎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即将于年底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以下简称《南浔区禁猎通告》)。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二)《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从事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三、主要内容

《南浔区禁猎通告》由五大部分内容组成,其中核心内容为禁猎区、禁猎期及禁猎对象部分。

禁猎区为湖州市南浔区全域范围。在禁猎区内,禁止猎捕和从事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期为5年,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禁猎对象为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适用对象

适用于南浔区全域范围内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相关区域和责任主体。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完善南浔区禁猎对象的范围。《湖州市禁猎通告》的禁猎对象为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南浔区禁猎通告》新增了禁止猎捕、杀害其他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目的是全面保护南浔区陆生野生动物的生物多样性,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二)补充明确禁猎工具和方法。《南浔区禁猎通告》在《湖州市禁猎通告》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禁猎工具和方法,包括禁止使用猎枪、气枪、改造的射钉枪、毒药、麻醉药、炸药、排铳、铁夹(兽夹)、吊杠、猎套、地枪(地弓)、张网、弹弓、弓弩、电网、电击或电子诱捕器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禁止采用夜间照明、红外成像、激光瞄准等辅助设备,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挖洞、陷阱、捡蛋、仿鸟鸣、其他电子及生物技术诱捕、设笼诱捕等方法猎捕。

六、关键词解释

非法猎杀陆生野生动物是指未按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从事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

七、征求意见情况

2025年11月,通过OA征求了南浔区10个镇街、交通局、水利局、市场监督和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分局的意见,2025年11月12日至11月20日在区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反馈。

八、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

解读人:孙树荣,电话:0572-2686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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