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门解读
| 索 引 号: | 330503000000/2026-101042268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6-06-01 |
| 文 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 内容概括: |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2025年12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湖州深化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若干措施的函》(自然资办函〔2025〕2932号),提出“支持湖州全域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 | ||
| 索 引 号: | 330503000000/2026-1010422689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1780301246270 |
| 文 号: | |
| 统一编号: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括: |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2025年12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湖州深化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若干措施的函》(自然资办函〔2025〕2932号),提出“支持湖州全域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 |
关于《湖州市南浔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2025年12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湖州深化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若干措施的函》(自然资办函〔2025〕2932号),提出“支持湖州全域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目标要求,建立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依据
1.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41号);
2.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六章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扩:
(一)总则。主要阐述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明确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概念。
(二)征收范围。明确需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情形及调节金的缴纳方。
(三)征收标准。包括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缴纳比例及入市收入和再转让收入的认定方法等内容。
(四)征收管理。明确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征收主体和缴纳方式等内容。
(五)使用管理。包括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使用要求和分配比例等内容。
(六)附则。明确《办法》解释主体、实施时间等内容。
四、重点注意事项
《办法》自2026年6月10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五、征求意见情况
2025年10月27日,以书面形式征求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税务局及各镇街意见建议。2026年1月26日,再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2026年3月4日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
解读人:陈先生
联系方式:0572-2909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