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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5250025653474/2022-020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7-04
文  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全区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
索 引 号: 113305250025653474/2022-020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1656864000000
文  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全区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

湖州市南浔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全区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0〕19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新媒体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15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明电〔2021〕3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信、微博等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全区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管理应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创新发展的原则,打造“1+N”政务新媒体矩阵,建设更加权威的信息发布和解读回应平台、更加高效的政民互动渠道和更加便捷实用的移动服务,全面提升我区政务新媒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能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区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室或指定的专门科室是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政务新媒体工作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的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履行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竞争择优委托具有新闻采编资质或新媒体运营服务经验的相关机构,具体承担政务新媒体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应用开发、传播推广、运营维护、安全防护等日常运维工作。

不得将内容运营业务外包给社会组织、社会企业等无新闻采编发布服务资质的单位,合规受委托方不得将内容运营业务再次转包。委托专门机构承办的,应当明确约定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日常监督。

第六条  区级政务新媒体主账号由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指定的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运营,是整合政务信息发布和解读、提供政务服务和开展政民互动的综合性政务新媒体账号,负责承接全区未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单位信息发布工作。

第七条  全区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开设整合与清理关停

 

第八条  按照基层政务新媒体规范化建设的工作要求,原则上全区各区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不再增设政务新媒体账号。如有对外发布信息的需求,可通过区级政务新媒体主账号或上级政务新媒体账号发布信息、开展服务。

确需开设政务新媒体的单位,需要先向区政府办公室提交申请,经同意后通过全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发起申请,经批准后,再向相关新媒体平台运营方申请账号。

第九条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整合或关停。单位内设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作为政务新媒体的账号主体或认证主体。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政务新媒体账号名称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规定要求,简洁规范,头像(LOGO)应特点鲜明,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全区政务新媒体实行备案制度,有关单位开设、变更、整合、注销政务新媒体应向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区政府办公室应向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政务新媒体备案应通过全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同时填写《湖州市南浔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备案表》提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账号开设 1 年以上,出现以下6种情况之一时,应当予以注销:

(1)在全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的运营效果指数连续2次考核低于全省同类型账号平均值;

(2)上一年度2次被上级通报的问题账号;

(3)出现14天未更新情况2次或被浙江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晾晒”后3天内未整改;

(4)出现安全、泄密事故等严重问题;

(5)账号“粉丝数”长期低于本区常住人口数1%;

(6)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需要关停注销或整合至区级政务新媒体主账号的,须经本单位集体研究同意,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需关停注销的账号由主办单位自行向新媒体平台运营方按流程提出申请,并以发布“停更公告”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信息发布与功能应用

 

第十四条  各级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信息发布“三审”制度,落实“谁发布、谁负责”原则,严格内容发布审核,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一审”由各单位新媒体编辑人员负责;“二审”由各单位办公室或指定科室领导负责;“三审”由各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各级审核人员应对稿件内容是否存在错字漏字、错误表述等问题进行全面审核校对,同时对内容敏感性、保密性、准确性、规范性、严肃性等方面进行核查,确认稿件内容无误。涉及重大敏感事件或全局性的重大信息由主办单位主要领导审定签发。对涉及本地的重大事件、群体性事件、灾情疫情等敏感信息,严禁未经审核或授权擅自发布。发布至区级政务新媒体主账号的信息,由信息来源单位和账号运营单位分别按照“三审”制度进行审核。

经审核后的待发信息(含图片、视频)须上传至浙江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进行风险辅助识别,相关负责人对平台识别意见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做好栏目设置、主题策划和线上线下联动,深入推进政务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发布重要政策要同步关联政策解读信息。推送信息应采用生动活泼、简明易懂的网络语言,以及图表图解、音频视频、数据实例等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升传播能力。

第十六条  结合全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内“勤勉指数”的指标要求,建立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更新机制。以文字、图片类信息为主的政务新媒体原则上每周至少更新1次,以视频类信息为主的政务新媒体原则上每2周至少更新1次。鼓励加工制作原创类政务信息,逐步提高原创信息发布比例,原则上每两周至少发布1条原创信息。

第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应提前做好沟通协调。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当去标识化技术性处理。要切实保障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安全性,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审核。

第十八条  规范转载发布行为,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及有关主管部门和宣传、网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以及本单位认可的权威科研技术机构等发布的信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发布的,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重要政策信息,各级各类政务新媒体应及时转载。

第十九条  各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将政务新媒体作为发布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政务信息、重要政策及解读信息的重要渠道,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对涉及本地区的重大突发事件或网络谣言,要按程序及时发布由有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和辟谣信息,提高响应速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邀请有关业务部门正面回应,表明态度。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政务新媒体公众留言回复机制,畅通政民互动渠道,认真做好公众留言审看发布、处理反馈工作。积极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民呼我为”统一平台政策知识库等数字化平台,为企业、群众提供基本政策咨询、解答,限期反馈需办事项结果。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分析研判社情民意,为政府决策提供精准服务。鼓励政务新媒体依托“浙里办”,按照相应管理办法与规范,整合集成便民服务功能,实现数据同源、服务同根、一次认证、一网通办。

第二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如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网信、广电部门申请获得相应资质。信息发布中使用地图,要采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最新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第五章 运行维护与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当建立专人负责制度,指定专人对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和安全运行负总责。确定相应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政务新媒体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应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严格对政务新媒体的登录账号、密码和使用终端进行安全管理。从事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人员,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加强离职人员安全保密管理。

各政务新媒体要定期开展应用程序、操作系统以及数据库的安全检查,实时监测软硬件环境、应用系统等运行状态,以及政务新媒体“挂马”、内容篡改等受攻击情况,及时处置安全风险,做好备份、恢复、容灾和安全认证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政务新媒体主管、主办单位要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管,对发现的违法信息、假冒政务新媒体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商请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协同有关新媒体平台运营方依法依规处置,并报上一级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五条  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建立值班值守制度,政务新媒体相关负责人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和舆情事件要按程序转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有损用户权益的内容,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要严格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群众下载使用移动客户端等或点赞、转发信息;不得将下载使用或关注本单位政务新媒体作为办事服务的前置条件;不得强行推广本单位开设的政务新媒体。

第二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的主办单位应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融媒体中心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合力做好发布引导、舆情应对、网络安全等工作。

第六章 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工作列入政务公开绩效考核,加强常态化监管,区政府办公室根据浙江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上的得分定期开展考核,及时通报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对在国家、省、市检查抽查中发现问题被单项否决的,主办单位本年度政务新媒体考核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鼓励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的改革创新和品牌打造。对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十条  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账号,主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未单设但在党的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若以行政机关单位名义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对政务新媒体工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开设的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及时登录全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补办备案手续或核准已上报的政务新媒体基本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湖州市南浔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备案表

 

 

基本信息

名称


备案事由

£开设    £变更   £注销   £整合至_______

类型

£微信公众号:(£服务号/£订阅号/£视频号/£小程序)

£新浪微博

£移动客户端APP

£其他平台:(£今日头条/£快手/£抖音/      )

开设时间


是否通过认证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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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意见

签字   盖章

日期   日期

主管单位意见

签字 盖章

日期                                             日期

说明

本表一式三份。由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填写,一份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备案,一份抄报区委宣传部,一份存所在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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