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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3474/2025-0105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25 |
文 号: | 统一编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有效性: | 225 |
内容概括: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 南浔区混合产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3474/2025-0105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25 |
文 号: | |
统一编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有效性: | 225 |
内容概括: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 南浔区混合产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南浔区混合产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浔经济开发区、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级有关单位:
《湖州市南浔区混合产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5日
湖州市南浔区混合产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接轨“大上海”,提高我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强化产业用地配套服务功能,探索“工业邻里中心”模式,促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混合产业用地定义
混合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单一宗地上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性质组合表达的复合型用地模式。本管理办法的混合产业用地特指以一类工业为主导用途,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用途中的一种或多种的复合型用地模式。
二、 试行范围
混合产业用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布局,以上合区核心区作为先行示范区。
其他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区域参照执行。
三、 基本要求
用地混合利用实行土地用途兼容正、负面清单管理和比例管控,提升土地使用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促进空间高效复合利用。项目建设应统筹好主用途与兼容用途的关系,保持主用途的主导地位并优先实现,兼容用途的建设内容不得对主用途的建筑产生安全、环境、消防等负面影响。
四、 规划管控
(一)规划编制。鼓励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中设置混合产业用地,综合考虑空间布局、产业融合等因素,提出混合产业用地功能布局要求,明确混合产业用地主导用途及兼容用途,科学确定规划控制指标和控制要求。
(二)规划实施。混合产业用地的地块规划条件应已经批复的详细规划为依据,如未明确比例或规模要求的,应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按程序调整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后,方可进行混合利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混合用地的地块规划条件时,应分别表达各类土地用途及对应的建筑面积比例。混合产业用地的用地代码表达采取A/B/C……的形式,首位用地分类代码(A)为主导用途,后续用地分类代码(B、C)为其他用途。用地代码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执行。
(三)负面清单管理。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环境保护及特殊功能需求的用途不得混合利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城镇住宅用地(商品住房);2.二类、三类工业用地、二类、三类物流仓储用地;3.涉及传染病、流行病类的医疗卫生用地,托幼、中小学等教育设施用地,零售加油、加气、充换电站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4.其他相关部门认定的不可混合利用的情形。
(四)规划指标要求。1.混合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工业用房(含工业附属配套用房)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50%。2.混合产业用地中工业所属配套服务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工业用房计容建筑面积的15%。
五、产业准入和监管
混合产业用地项目准入按照工业项目准入要求实施,产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应对混合产业用地的产业类型、建设时序、自持比例等提出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由产业主管部门对属地政府与竞得人签订的投资建设协议实施监管。
六、土地供应
混合产业用地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混合产业用地因土地用途不同导致最高出让年限不一致的,按最短年限确定整宗地出让年限。
混合产业用地地价按不同用途构成比例分项评估后确定评估总价,经区供地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七、确权登记
混合产业用地涉及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部分需整体自持,不得分割、转让;确有分割需求的,由属地政府报区政府“一事一议”,经区政府同意,纳入投资建设协议,但不得预售。不动产权证按土地出让合同记载的土地用途进行登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清单和比例构成,以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限制性条款等内容应当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予以注记。
八、其他
本管理办法自 2025 年 5 月 25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