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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5250025653474/2025-009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5-04-17
文  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关于向社会征求《南浔区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现将《南浔区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4月29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反馈至南浔区民政局。联系地址:湖州市南浔镇向阳路601号联系人:王青瑶,联系电话:0572-3023733。
索 引 号: 113305250025653474/2025-009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5-04-17
文  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关于向社会征求《南浔区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现将《南浔区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4月29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反馈至南浔区民政局。联系地址:湖州市南浔镇向阳路601号联系人:王青瑶,联系电话:0572-3023733。

南浔区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向社会征求《南浔区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现将《南浔区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4月29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反馈至南浔区民政局。

联系地址:湖州市南浔镇向阳路601号

联系人:王青瑶,联系电话:0572-3023733。

 

附件:南浔区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南浔区民政局

2025年4月17日

 

 

 

 

 

 

 

 

南浔区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要求,围绕区委“1391”工作部署,不断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优化“六无六有”综合救助,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

二、合理确定低收入人口范围

低收入人口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低收入帮扶家庭(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按现有规定执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一般低于低保标准的2倍(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家庭总收入在扣除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后的差额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且短期内不可能改变的困难家庭。低收入帮扶家庭(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但年人均收入低于3.3334万元,或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含等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但因财产限制性条件未纳入现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且发生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重度残疾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陷入困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认定条件的家庭。

三、做好分层分类救助帮扶

(一)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对已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相关规定扣减一定的就业成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财产超标的不享受渐退期待遇,对收入超标且财产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一年的渐退期,并从收入实际超标的次月起计算。渐退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继续享受原救助保障待遇。渐退期内发现家庭财产超标的,自发现之日次月起退出救助保障范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二)完善专项社会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的专项救助按现有政策执行,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提升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力度。符合条件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就业救助。按照以社会帮扶为主、适度扩大政府救助的原则,落实《南浔区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救助实施意见1.0版》,逐步完善低收入帮扶家庭(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成员的专项救助政策。

完善低收入帮扶家庭(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成员医疗救助政策。对所有在册低收入帮扶家庭(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成员,年度内因重大疾病经医保报销、专项救助、“南太湖”健康保等途径报销或救助后,个人现金支付仍较大,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人员或家庭纳入“临困家庭春节关怀慰问”。(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区慈善总会)

完善低收入帮扶家庭(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成员教育救助政策。对全区在册低收入帮扶家庭(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的适龄儿童、学生从幼儿园到大学本科阶段的保育费、学费和生活费实行减免。发放“爱心培训券”,让全区幼儿园至初中阶段的在册低收入帮扶家庭(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学生,每半年至少参加一个培训班,培养个人兴趣爱好。通过导师结对帮扶方式,为低收入帮扶家庭(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在校学生提供学习教育、心理健康等方面的专业辅导,提升综合能力素质。(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慈善总会)

完善低收入帮扶家庭(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成员住房救助政策。对城镇低收入帮扶家庭(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住房困难的实行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严格遵循“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通过发放宣传材料、设置宣传展板等多种形式,提高公租房政策知晓率。(区住建局、区财政局)

完善低收入帮扶家庭(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成员就业救助政策。开展面向低收入帮扶家庭(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中未就业成员的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提升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动态掌握低收入帮扶家庭(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成员的就业情况,为有就业帮扶需求的未就业人员提供就业需求登记、岗位推介等服务,区、镇公益性岗位优先倾斜,帮助低收入帮扶家庭(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中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为低收入帮扶家庭(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子女做好职业规划,对未实现就业的人员每年开展不少于3次个性化岗位推介服务。(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区财政局)

对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三)加强急难社会救助。落实《湖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湖民〔2024〕47号)文件,加大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临时救助力度,及时化解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对急难临时救助对象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组织协调作用,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切实解决救助帮扶个案问题,防范触及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四)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为有需要的低收入人口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打造“善居工程”“梦想小屋”“微心愿”等品牌项目。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建设,编制服务类社会救助3张清单。根据服务内容,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统筹财政资金、社会捐赠等不同渠道资金用于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慈善总会)

(五)做好其他救助帮扶。将行政村内非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原农村户籍)中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纳入低收入农户范畴,给予帮扶。对于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给予“雨露计划”补助;对于低收入农户参加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给予一定补助,低收入农户参加“南太湖”健康保实行全额补助。以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为契机,按照政府引导、慈善助力、社会参与、专业运作的方式,设立南浔区“低收入农户共同富裕产业帮扶慈善基金”,通过建立十个以上慈善造血型帮扶基地,为低收入农户提供创业就业帮扶。持续实施困难群众“关爱险”,开展“爱心助力 共富共赢”在册困难人员补充保险项目,防止低收入人口因病、因意外事故等原因致贫返贫。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等困难人员,政府按标准进行全额代缴,并按其选择的缴费档次(含代缴)相应的补贴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区慈善总会)

(六)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助帮扶。推进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社会救助服务联合体规范化建设和运行,在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基础上,凝聚和引导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慈善资源等力量,合力开展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推进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借助“浙有众扶”和“浙里有善”应用,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进行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的匹配对接。鼓励支持国有企业、爱心商户、爱心人士等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设立专项基金等参与救助帮扶工作。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促进公益慈善组织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公益服务。实施“共富同行”计划,与结对的山区海岛县开展慈善帮扶。(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慈善总会)

四、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一)运用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依托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为快速预警、精准核对、高效救助、综合帮扶提供支撑。各部门加强数据共享,完善社会救助“一件事”联办,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及时将救助帮扶信息归集到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持续丰富优化“幸福清单”。

(二)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低收入人口监测对象包括低收入人口、其他监测对象。其他监测对象重点关注收入骤减、支出骤增等风险情况,包括近一年获得临时救助的对象、近两年申请社会救助未通过审批的对象、近三年退出社会救助的对象,相关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帮扶的困难人员,以及镇(街道)上报的主动发现对象等。通过自主申报、入户走访、数据共享等途径,采集辖区内低收入人口监测对象相关数据信息。低收入人口信息由民政部门提供,其他监测对象信息由相关社会救助职能部门(群团组织)提供。低收入人口数据实时交换给“浙农帮扶”应用、“浙江省智慧医保”平台。提高源头数据准确性、时效性,做到定期更新、动态调整,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可靠。加强数据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信息安全。

(三)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充分发挥“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摸排”作用,线上线下相结合,及时主动发现困难群众。线上通过失业人员登记、高额医疗费用支出、残疾人证办理、劳动年龄段人口死亡等数据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收支状况、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线下依托社会救助服务联合体动员组织基层力量,走访辖区居民,摸排发现可能符合救助帮扶条件的困难群众,主动提供协助申请服务。对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救助帮扶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困难,预警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置。对其他监测对象重点监测其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发现可能符合救助帮扶条件的,应当告知相关救助帮扶政策,按规定及时启动申请审批程序,预警应在15个工作日内处置。如情况复杂,预警处置时间可适当延长。

五、强化组织实施

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和低收入帮扶家庭(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的救助标准、帮扶措施等,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真正用在困难群众身上。民政部门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引导慈善资金投入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等相关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实施产业帮扶以及其他救助帮扶。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救助需求等因素,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各群团组织、慈善组织协同做好相关群体救助帮扶工作。各镇(街道)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引导有困难的群众主动求助。要合理引导群众预期,教育引导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自强自立,激发内生动力,通过就业、产业帮扶等措施实现增收致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依照本意见执行。

 


4032157-41219-335-意见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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