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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3474/2025-0089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南浔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4-11 |
文 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内容概括: | 方锦芮:你于2025年1月2日通过浙里办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所列被申请人为“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复议请求为:“南浔区交警大队在直港新村沈塘路大门口随意拦截人民群众车辆并进行罚款,恐吓,未履行对人民群众的爱护,安全驾驶的责任,请求处罚在直港新村门口恶意收取费用的交警,并返回收取费用”,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需要补正,故依法向你送达湖南政复〔2025〕1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
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3474/2025-0089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5-04-11 |
文 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方锦芮:你于2025年1月2日通过浙里办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所列被申请人为“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复议请求为:“南浔区交警大队在直港新村沈塘路大门口随意拦截人民群众车辆并进行罚款,恐吓,未履行对人民群众的爱护,安全驾驶的责任,请求处罚在直港新村门口恶意收取费用的交警,并返回收取费用”,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需要补正,故依法向你送达湖南政复〔2025〕1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
关于向申请人方锦芮送达湖南政复〔2025〕1号《行政复议告知书》的公告
方锦芮:
你于2025年1月2日通过浙里办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所列被申请人为“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复议请求为:“南浔区交警大队在直港新村沈塘路大门口随意拦截人民群众车辆并进行罚款,恐吓,未履行对人民群众的爱护,安全驾驶的责任,请求处罚在直港新村门口恶意收取费用的交警,并返回收取费用”,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需要补正,故依法向你送达湖南政复〔2025〕1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现补正期限届满,你仍未按期向本机关提交补正材料,也未提出逾期不补正的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因你未曾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多次拨打电话无人接听,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湖南政复〔2025〕1号《行政复议告知书》。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告知书,你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湖州市南浔区行政复议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朝阳路888号,行政复议与应诉协调科;联系电话:0572-3011793。
特此公告。
湖州市南浔区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