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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3474/2024-0246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湖州市南浔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湖州市南浔区综合行政执法队) | 发文日期: | 2024-09-30 |
文 号: | (浔住建)许准字〔2024〕第524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浔住建)许准字〔2024〕第524号南浔徽聚缘饭店(经营者邓欢):你于2024年09月30日提出的于2024年10月01日至2024年11月01日在湖州市南浔镇常增路415-417号店面前人行道临时占道7平方米(长7米,宽1米)作为店面装修施工临时辅助场地的行政许可申请,本局已于2024年09月30日受理(统一办件编码:330503240930801 |
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3474/2024-0246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湖州市南浔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湖州市南浔区综合行政执法队) |
发文日期: | 2024-09-30 |
文 号: | (浔住建)许准字〔2024〕第524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浔住建)许准字〔2024〕第524号南浔徽聚缘饭店(经营者邓欢):你于2024年09月30日提出的于2024年10月01日至2024年11月01日在湖州市南浔镇常增路415-417号店面前人行道临时占道7平方米(长7米,宽1米)作为店面装修施工临时辅助场地的行政许可申请,本局已于2024年09月30日受理(统一办件编码:330503240930801 |
关于南浔徽聚缘饭店(经营者邓欢)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行政许可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浔住建)许准字〔2024〕第524号
南浔徽聚缘饭店(经营者邓欢):
你于2024年 09月30日提出的于2024年10月01日至2024年11月01日在湖州市南浔镇常增路415-417号店面前人行道临时占道7平方米(长7米,宽1米)作为店面装修施工临时辅助场地的行政许可申请,本局已于2024年09月30日受理(统一办件编码:330503240930801725180)。经审查,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准予你在湖州市南浔镇常增路415-417号店面前人行道临时占道7平方米(长7米,宽1米)作为店面装修施工临时辅助场地,有效期自2024年10月01日至2024年11月01日。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依法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期限占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第二款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综合市容市貌、城市交通、市民需求等因素,明确可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开展经营活动的时间、地段,并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3、《湖州市南浔区物价局 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浔价[2008]12号:施工堆物及其他占道主干道0.6元/天·平方米,其他道路0.5元/天·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