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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经我局审核,同意南浔区南浔镇新安村卫生室变更主要负责人为沈莹。 现特此公告。
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