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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停用、注销公告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停用、注销手续。现依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3.10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公告停用、注销,详见附件。
相关单位如有异议,请在此公告公示后十五日内联系我局问询或说明,联系电话:0572-3031535,逾期将按公告办理。
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下列特种设备的,必须依法经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手续擅自使用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处罚。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