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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3474/2024-003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南浔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1-15 |
文 号: | 统一编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有效性: | 225 |
内容概括: | 2024年1月15日,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南浔区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制定背景2023年9月8日,湖州市财政局出台《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湖财资〔2023〕166号),进一步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流程改革。 |
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3474/2024-003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南浔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1-15 |
文 号: | |
统一编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有效性: | 225 |
内容概括: | 2024年1月15日,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南浔区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制定背景2023年9月8日,湖州市财政局出台《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湖财资〔2023〕166号),进一步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流程改革。 |
关于《南浔区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4年1月15日,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南浔区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制定背景
2023年9月8日,湖州市财政局出台《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湖财资〔2023〕166号),进一步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流程改革。南浔区原来执行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是2012年4月出台的,至今已超10年,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出台新的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
《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湖财资〔2023〕166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五条,分为总则;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处置收入管理;附则。
1.第一章总则。主要表述了出台的目的、适用范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的名词解释和处置范围、方式以及处置申请审批等操作流程。阐述了管理职责分工,主要明确了各自的管理职责:区财政局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按照规定权限对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负责资产处置收益收缴的监督管理;区级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负责制定处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核或审批,督促缴纳资产处置收益;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资产处置实施具体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
2.第二章无偿调拨(划转)。主要明确了无偿调拨(划转)定义、审批权限及所需提供的材料等。
3.第三章对外捐赠。主要明确了对外捐赠的定义、范围、审批权限及所需提供的材料等。
4.第四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主要明确了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定义、范围、审批权限、所需提供的材料。
5.第五章报废。主要明确了报废的定义、范围、审批权限及所需提供的材料。
6.第六章损失核销。主要明确了损失核销的定义、审批权限及所需提供的材料。
7.第七章处置收入管理。明确了资产处置收入的定义、范围,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8.第八章附则。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明确新增的三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及在资产处置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国有资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以及处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明确办法参照执行范围和不适用情形、办法生效日期以及《南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浔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浔政发〔2012〕12 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予以废止的决定。
四、使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改革要点
1.进一步放宽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原有处置审批分两档,20万以下由区财政审批,20万以上由区政府审批。现审批权限调整为30万,30万以下报区财政审批,30万以上报区政府审批。
2. 教育系统、医疗系统审批权限开放给教育局与卫生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将相关材料报各自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同意后,将批准文件报区财政局备案即可。
3.进一步与资产云软件进行衔接。行政事业单位提交处置申请,获得批准后,应通过资产管理系统(资产云)同步办理资产处置流程,并在“资产处置合同”里登记过合同(处置收入缴纳单据),才能做资产注销。
4.进一步对接“公物仓”管理机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获得批准后,部分使用条件较好的固定资产可进入“公物仓”系统,继续调剂使用,切实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解读机关:南浔区财政局
解读联系人:沈琦
联系电话: 0572-3026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