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公示
-
当前位置:
首页
南浔区住建局部门权力事项及自由裁量基准清单
序号 | 部门 | 权力编码(通用) | 权力目录名称 (通用) | 监管层级(通用) | 罚则(行政处罚) | 罚则详情(行政处罚) | 裁量依据名称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1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761000 | 对建设单位未重新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重新申请消防验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重新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未重新申请消防验收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重新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未重新申请消防验收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未重新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未重新申请消防验收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重新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2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075000 |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3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G87000 | (湖州)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由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G88000 | (湖州)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5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G89000 | (湖州)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由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分别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6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G90000 | (湖州)对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由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不予行政处罚; 2.一般: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7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G91000 | (湖州)对原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和移交相关资料、财物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和移交相关资料、财物的,由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不予行政处罚; 2.一般:通报批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通报批评,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通报批评,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8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867000 | 对施工单位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等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 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 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
9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999000 | 对造价工程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
10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462000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 2.一般:责令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年以下; 3.严重: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11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A49000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 3.严重: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
12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065000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责令改正; 2.一般: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3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G83000 | 对重点排水户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 重点排水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档案记录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责令改正; 2.一般: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4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E08000 |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5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G72000 | 对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不符合环境照明技术规范要求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不符合环境照明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6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G81000 | 对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7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G82000 |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相关内容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相关内容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8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151001 | 对排水户拒绝、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给予警告; 2.一般: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9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635000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2.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20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108000 | 对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撤销资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21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A28000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2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534000 | 对监理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责令限期办理; 2.一般: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3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879000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 3.严重:吊销资质证书。 |
24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071004 | 对一级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责令停止执业1年; 2.一般: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严重: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
25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A30000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6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786000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2.一般: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严重: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
27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800000 |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条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给予批评教育、处分; 2.一般: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 3.严重: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8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A37000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等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9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850000 | 对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四条 |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30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794000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2.“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
31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765000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五条 |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
32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828000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33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596000 | 对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4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760000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累计多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九条 |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两年以下; 2.一般: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3.严重: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
35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093000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36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069000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发生较大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较重: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降低资质等级; 4.严重: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吊销资质证书。 |
37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884000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等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3.严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38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787000 | 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 |
39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071007 | 对一级注册建筑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2.一般: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 3.较重: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4.严重: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
40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A32000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
41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022000 | 对二级建造师违反注册及执业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第三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42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856000 | 对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等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 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 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 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 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43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129000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 2.一般: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44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597000 | 对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45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113000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46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054000 | 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责令改正,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47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102000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2.一般: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48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046000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49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591000 | 对监理工程师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50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533000 | 对监理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51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111000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52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870000 | 对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等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53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106002 | 对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一般: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2.严重: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重大: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
54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636000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一般: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2.严重: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重大: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
55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104000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一般: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 2.较重: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56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996000 | 对工程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 |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一般: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较重: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严重: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57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055000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严重: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 2.重大: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 3.特别重大:情节特别恶劣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
58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044003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二级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一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较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59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592000 | 对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者兼职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注册机关取消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资格。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一般:责令限期改正; 2.严重:提请有关注册机关取消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资格。 |
60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044005 | 对二级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严重:责令停止执业1年; 2.重大: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 3.特别重大:情节特别恶劣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
61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110000 | 对一级建造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2.一般: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62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683000 | 对造价工程师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63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A29000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64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465000 | 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逾期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责令限期办理; 2.一般: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逾期不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65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G57000 | 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让、出租、出借资格证书、图签、印章和代盖图签、印章或违反规定擅自修改设计文件情况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 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按规定的权限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吊销其资质证书。 |
66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584000 |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67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G18000 |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68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580000 | 对建设单位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罚款。 2.一般: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以下罚款。 3.严重: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罚款。 |
69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677000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发承包情况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6%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2.一般: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6%以上0.8%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严重: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8%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70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648000 | 对注册建筑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一般: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2.严重: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重大: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
71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583000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72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535000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一般: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73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659000 | 对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审查人员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
74 |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0217585000 | 对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 1.轻微: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责令停止施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备注:自由裁量依据尚未编制的填写“暂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