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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3474/2023-0404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旧馆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3-08-21 |
文 号: | 旧政〔2016〕48号 | 统一编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括: | 《旧馆镇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旧政〔2015〕16号)已于2015年4月10日发布实施。根据目前实施情况,现再明确如下: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照《实施细则》审批,坚决杜绝未批先建、乱搭乱建现象,工作成效纳入年度考核。2016年1月1日以后新发的此类违建,一经发现,一律作为违章建筑予以拆除。 |
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3474/2023-0404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旧馆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3-08-21 |
文 号: | 旧政〔2016〕48号 |
统一编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括: | 《旧馆镇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旧政〔2015〕16号)已于2015年4月10日发布实施。根据目前实施情况,现再明确如下: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照《实施细则》审批,坚决杜绝未批先建、乱搭乱建现象,工作成效纳入年度考核。2016年1月1日以后新发的此类违建,一经发现,一律作为违章建筑予以拆除。 |
关于加强旧馆镇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旧馆镇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行政村、机关事业单位:
《旧馆镇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旧政〔2015〕16号)已于2015年4月10日发布实施。根据目前实施情况,现再明确如下: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照《实施细则》审批,坚决杜绝未批先建、乱搭乱建现象,工作成效纳入年度考核。2016年1月1日以后新发的此类违建,一经发现,一律作为违章建筑予以拆除。
附件:旧馆镇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旧馆镇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0日
附件
旧馆镇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科学规划村庄布局,引导村民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和《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扩权强区改革的若干意见》(湖委发〔2009〕39号)、《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浔政办发〔201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拆建、扩建、改建住房,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旧馆镇人民政府受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建设和用地审批工作;加强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核、建房用地协调、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工作。我镇已成立农村村民建房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制定年度农民建房计划方案,每年12月下旬报南浔区农村村民建房领导小组。
镇城建办要牵头各行政村加强对农房规划建设的技术指导服务,抓好村庄规划,提供户型设计,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指导。
镇国土所负责按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负责对市下达的年度私人建房指标统筹分配、负责农转报批及对上指标核销工作。
公安、电力、城管、水厂等相关单位密切配合,支持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土地规划和建设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和浙政办发〔2014〕46号要求执行,并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优化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各村负责科学合理提出村庄布点位置。村庄布点位置及建设实施方案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科学设置农村居民点,引导农民按规划要求集中建房,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要纳入城镇建设,结合“三改一拆”和城镇低效土地再开发利用,实施城镇社区化改造,引导和鼓励公寓式安置;对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民建房要纳入新农村建设,与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房改造集聚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集聚平台,引导农民建房向中心村、农房集聚点集聚。
第五条 村民利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必须严格执行 “统一规划、统一设计、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原则。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已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项目,向建新区集聚;对已实施农房集聚试点的,向集聚点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六条 村民申请建房,相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费用;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农房集聚点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各村民委员会自行确定。
第二章 建房条件
第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一)没有住房的农户;
(二)房屋陈旧且影响居住和安全的农户;
(三)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致使房屋影响居住和安全的农户;
(四)未达到住房的法定面积的农户;
(五)实施新村建设;
(六)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1999年 1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在本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有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建房的;
(二)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人员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建房的;
(三)一户多宅、违法占地、违法建房未处理的;
(四)在城镇、村庄列入近期建设、改造项目控制范围内申请建房的;
(五)属城镇居民申请农村建房的(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建房标准
第九条 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非耕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联排建房层数不超过三层或高度不超过12米。
第十条 鼓励推进切实可行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建房,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房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个人申请。建房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委会提交书面建房申请。
(二)村委会初审。村委会对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存在转让房屋后再申请建房、是否属本村村民等情况进行初审。由村委会在建房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公示栏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出具初审意见,报镇联合审查领导小组。
(三)现场踏勘。在接到村委会初审意见后,镇联合审查领导小组对建房户资格、条件、选址等进行现场踏勘,并填写《农村私人建房现场踏勘表》。
(四)定期联合审查。根据现场踏勘情况,由镇联合审查领导小组定期对行政区域内建房户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的,由镇联合审查领导小组出具审查意见,并由村委会在村委会公告栏张榜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审批。
(五)审批。审查公示后,由镇城建办出具农民建房农转红线和意见,会同镇国土所和村委会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报表》,由镇人民政府审批,按相关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民建房审批意见书》。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镇国土所依据村上报的资料,按规定办理农民建房农转手续,同时报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分配农民建房指标内进行核销。宅基地供地审批由镇人民政府会同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办理,并报区国土分局备案。镇国土所、城建办对已审批项目按有关要求及时登记发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房可向镇申请免费参考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南浔区农村建房参考图》。
镇人民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建房过程的巡查与监管,发现违法建房,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查处。严格落实先拆后建和农村村民建房“四到场”制度,在放样动工前拆除旧房。
第十三条 村民建房未经竣工规划核实或竣工规划核实不合格的,镇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严禁城镇居民违规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违规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
第十五条 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建造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房的,由镇人民政府、有关执法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超过批准用地标准的面积,由镇人民政府、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超过批准建筑标准的层数,由镇人民政府、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 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人以伪造户口、隐瞒旧房、提供虚假审批资料等方式帮助村民骗取批准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镇农村村民建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流程图
2.农村村民建房申请
3. 村村民建房初审意见
4.×××镇农村村民建房联合踏勘表
5.×××镇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查意见
6. 村村民建房公示
7.旧房拆除和宅基地退还承诺书
8.拆除旧房验收单
9.农民建房承诺书
10.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协议
附件1
流程图
附件2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
村村民委员会:
本户 ,现有家庭农业人口 人,其中独生子女 人,原有住房面积 平方米。因房屋陈旧,子女长大,住房已不能适应生产、生活需要。故对现有住房进行原地扩建(异地新建),建造占地面积为 平方米,建造地点在本村 自然村(第 村民小组)。特此申请,望上报审批为感。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村村民建房初审意见
旧馆镇农村村民建房领导小组:
本村 户,现有家庭农业人口 人,其中独生子女 人,原有住房面积 平方米。因房屋陈旧,子女长大,住房已不能适应生产、生活需要。现对申请人提出的建房申请经村委会现场踏勘和初审,同意该户对现有住房进行原地扩建(异地新建),建造占地面积为 平方米,建造地点在本村 自然村(第 村民小组)。恳请指派人员选址定点,办理用地、建房相关手续。
初审人: 村村民委员会
初审日期: 年 月 日
村农村村民建房领导小组人员(两委会成员)签字:
附件4-1
旧馆镇农村私人建房现场踏勘表(一)
申请人 姓名 | 家庭住址 | |||||||||||
家庭农业人口 | 其中: 独生子女 | 联系 电话 | ||||||||||
现有住房情况 | 楼房 间 | 平房 间 | 生产用房 间 | 总面积 | ||||||||
㎡ | ㎡ | ㎡ | ㎡ | |||||||||
现申请用地座落 | 四至 | 东: | 南: | 西: | 北: | |||||||
申请用地面积 | ㎡ | 申请用地地类 | 申请类型 | 原地扩建 | 异地新建 | |||||||
联合踏勘意见 | 城建办意见 | 申请用地草图 | ||||||||||
国土所意见 | ||||||||||||
踏勘日期 | 年 月 日 | 踏勘人员签字 | ||||||||||
备 注 |
附件5
旧馆镇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查意见
村村民委员会:
你村 户申请农民建房,我们已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建房户用地进行现场踏勘,并听取工作人员对建房户的情况汇报,现经镇农村村民建房领导小组审查,提出以下审查意见:
1.同意申请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房户情况在村内张榜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3.申请建房户必须“先拆旧,后建新”,确保“一户一宅”。
4.公示结束后,由村委会协助申请人填报农村私人建房审批表。并由城建、国土部门联合定点放样。
5.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镇农村村民建房领导小组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村村民建房公示
兹有我村 等 户因家庭住房困难,需要申请建房,报经 镇农村私人建房审查小组审查,现将我村
等 户建房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后5日内向村委会提出。若在公示期内未提出,视作无异议。
建房户姓名 | 家庭人口 | 现有住房面积 | 申请建房面积 | 申请建房地点 |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村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旧房拆除和宅基地退还承诺书
村民委员会:
因申请建房,按照“一户一宅”和“先拆旧,后建新”要求,本人承诺在 年 月 日前将原所有旧住房 间 平方米拆除,并将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届时不自行拆除的,由镇、村组织强制拆除,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8
拆除旧房验收单
村 户,因原有旧房破旧,要求拆除旧房后移建新房。经验收,该户原有旧房 宗,合计面积 平方米,现已处置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
备注:生活附属设施包括:门、窗、灶头、卫生间、楼梯等设施。
总评:A.已全部拆除;B.能拆除部分已拆除到位;C.拆除不到位。
验收人: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9
承 诺 书
村民委:
本人因原有住房陈旧,打算在本村 自然村 侧的地方新建住房。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要求,考虑到我现在居住的 m2旧房位于两户农宅的中间,而且和邻居拼墙,一时不能完全拆除。
我承诺:1.将原旧房腾空,永不出租。
2.拆除门、窗、灶头、卫生间、楼梯等辅助设施。
3.切断水、电。
4.待验收通过后,自行砌墙将前后门、窗封死,并自愿交纳 元/ m2,合计 元的拆房押金。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10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协议
协议单位 (简称甲方)
(简称乙方)
因乙方按规划申请将坐落在 自然村 侧使用 地建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原则。现乙方愿将旧房使用的宅基地 平方米退给村集体所有,其中 平方米由乙方自行拆除退复耕。于 年 月 日前乙方不履行退地协议的,其地上建筑物归甲方所有。并由甲方收取 元/m2的拆房押金,到期由甲方帮拆。
乙方退给村里的原有宅基地由甲方统一安排,按当年度征地补偿标准给予乙方补助。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2
旧馆镇农村私人建房现场放样表(二)
申请人 姓名 | 家庭住址 | |||||||||||
家庭农业人口 | 其中: 独生子女 | 联系 电话 | ||||||||||
原有住房拆除情况 | 已拆除楼房 间 | 已拆除平房 间 | 已拆除生产用房 间 | 总面积 | ||||||||
㎡ | ㎡ | ㎡ | ㎡ | |||||||||
现申请用地座落 | 四至 | 东: | 南: | 西: | 北: | |||||||
批准用地面积 | ㎡ | 放样面积 | 放样类型 | 原地扩建 | 异地新建 | |||||||
放样宗地草图 | ||||||||||||
放样人员签字 | 村委会 | 城建办 | 国土所 | |||||||||
放样日期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附件4-3
旧馆镇农村私人建房基础勘验表(三)
申请人 姓名 | 家庭住址 | |||||||||||
家庭农业人口 | 其中: 独生子女 | 联系 电话 | ||||||||||
原有住房拆除情况 | 已拆除楼房 间 | 已拆除平房 间 | 已拆除生产用房 间 | 总面积 | ||||||||
㎡ | ㎡ | ㎡ | ㎡ | |||||||||
建房用地座落 | 四至 | 东: | 南: | 西: | 北: | |||||||
批准用地面积 | ㎡ | 基础建筑面积 | ㎡ | 超过批准面积 | ㎡ | |||||||
基础宗地草图 | ||||||||||||
勘验人员签字 | 村委会 | 城建办 | 国土所 | |||||||||
勘验日期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附件4-4
旧馆镇农村私人建房竣工验收表(四)
申请人 姓名 | 家庭住址 | |||||||||||
家庭农业人口 | 其中: 独生子女 | 联系 电话 | ||||||||||
原有住房拆除情况 | 已拆除楼房 间 | 已拆除平房 间 | 已拆除生产用房 间 | 总面积 | ||||||||
㎡ | ㎡ | ㎡ | ㎡ | |||||||||
现申请用地座落 | 四至 | 东: | 南: | 西: | 北: | |||||||
批准用地面积 | ㎡ | 验收面积 | ㎡ | 建筑层数 | 建筑面积 | ㎡ | ||||||
验收宗地草图 | 验收意见 | |||||||||||
验收人员签字 | 村委会 | 城建办 | 国土所 | |||||||||
验收日期 | 年 月 日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