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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3474/2023-0199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3-08-02 |
文 号: | 浔政办发〔2023〕34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南浔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级各部门:现将《南浔区村级小额简易工程造价库管理办法(试行)》《南浔区农村建筑工匠信息库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南浔区村级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3474/2023-0199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3-08-02 |
文 号: | 浔政办发〔2023〕34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南浔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级各部门:现将《南浔区村级小额简易工程造价库管理办法(试行)》《南浔区农村建筑工匠信息库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南浔区村级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村级小额简易工程造价库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南浔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现将《南浔区村级小额简易工程造价库管理办法(试行)》《南浔区农村建筑工匠信息库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南浔区村级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日
南浔区村级小额简易工程造价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节约村级小额简易工程建设费用,防止出现随意定价、镇村之间造价失衡等问题,建立村级小额简易工程造价库,作为本区各行政村实施工程预算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小额简易工程造价库,是指供村干部实施工程预算参考的数据库,主要收录各类村级小额简易工程施工工序的参考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小额简易工程,是指以行政村为实施主体,单项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小型房建、交通、市政、农田、水利建设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小额简易工程参考价,是指对该类工程项目细化施工工序,根据人工、机械、材料等价格确定综合单价,作为全区工程预算参考的限高价。各镇街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全区参考价下调,作为本镇街的参考价。
第五条 造价库管理坚持部门牵头、镇街配合,动态调整、实事求是,公开透明、集体会商的原则。
第六条 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联合乡镇业务条线,对常见村级小额简易工程梳理细化施工工序清单。
第七条 组建村级小额简易工程参考价商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参考价商定委员会),由农业农村、住建、交通、水利、各镇街业务骨干,及精通村级工程、公信力强的村干部组成。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参考价商定委员会成员对接、管理及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参考价按照“先上后下再上”的流程产生。“先上”即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施工工序清单,编制价格合理、参考性强的“参考价明细”;“后下”即下发各镇街广泛征求行政村、施工单位、村民代表对参考价格的意见建议;“再上”即召开参考价商定委员会会议,集体商定村级小额简易工程参考价,在“基层公权力全程在线审批应用”上更新。
第九条 区住建局和区农业农村局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每月共享市场信息价,当市场信息价出现较大变动、非标准造价项目较多、新增施工工序等情况时,由区农业农村局及时召集参考价商定委员会成员召开会议,更新参考价。会议出席人员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联合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制定《常见村级小额简易工程造价手册》,并定期对各行政村工作人员开展造价培训。
第十一条 各镇街要指定专人对行政村在工程预算过程中使用的非标准造价项目从严审核,并每月收集行政村意见建议,反馈给区农业农村局。
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每月汇总行政村工程预算过程中产生的非标准造价项,会同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梳理出可转为标准造价项的工序,按照“先上后下再上”的流程确定参考价后,及时纳入造价库。
第十三条 参考价商定委员会其他成员要结合基层实际,通过工作群、电话等形式,及时反馈参考价需更新调整的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在造价库征求意见、集体会商、日常使用等过程中,相关纪检监察组织应跟进监督,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村干部存在不按标准项造价、随意定价等问题的;
(二)镇街审批人员对随意定价情况放任不管,审核把关不严的;
(三)区县业务部门对非标准项不及时更新入库,造成基层无法有效造价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村级简易工程分类(参照)
一、房建类
1.土建类的矮墙、挡土墙、景观墙;2.室外小品、牌楼、长廊、凉亭等工程;3.外墙面的修补、粉刷等;4.钢管脚手架;5.各类装修装饰工程;6.公墓建设;7.房屋拆除;8.简易房屋建造及装修;9.建筑门窗、消防设施设备及安装服务;10.建筑垃圾、土方清运清理等。
二、交通类
1.道路建设与维修养护;2.停车场建设;3.便桥工程;4.路面拆除;5.便道建设等。
三、市政类
1.园林绿化、果树苗木、花卉盆栽等的供应及施工养护服务;2.景观小品;3.地面铺贴、室外护栏建设与安装服务;4.给排水工程(窨井、污水管网、成品三格式化粪池);5.篮球场建设;6.路灯、景观灯安装;7.行政村内部供水管网的铺设安装与维修;8.非土建类的景观类简易围栏、护网等。
四、农水类
1.砌石护岸及堤防建设;2.渠道建设;3.河道清淤;4.机械挖土、填土;5.全域土地整治;6.机埠、小型水闸建设与改造;7.土地复垦、土地平整;8.其他农机水利技术类工程。
(具体工程分类以此为准,列举的工程项目可在大类内进行调整,其他未列入的由各单位列入相应类别。)
南浔区农村建筑工匠信息库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解决村级小额简易工程层层转包、费用虚增的问题,提升建设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助力共同富裕的要求,现就充分挖掘农村能工巧匠资源参与村级小额简易工程建设,建立农村建筑工匠信息库(以下简称“工匠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在农房全生命周期综合管理服务系统(简称农房“浙建事”)管理应用登记入库,具备农村住房和小型交通、农田、水利、园林等施工技能,有能力独立或合伙承接村级小额简易工程施工的个体工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小额简易工程,是指以行政村为实施主体,单项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小型房建、交通、市政、农田、水利建设工程。
第四条 住建局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组织和监督指导;各镇街明确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本区域工匠库的备案审查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工匠库遵循“开放有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面向全社会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备案登记:
(一)在农房“浙建事”管理应用中,农村建筑工匠公共信用信息评价为A级(分值120分以上,工程业绩分不低于5分);
(二)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
(三)身体状况良好,能招揽2人以上稳定施工人员,鼓励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有关工程保险。
(四)无不良诚信记录、违法记录、欠薪记录等。
第六条 农村建筑工匠按照自愿原则线上申请入库,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营业执照、施工经历证明(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等有关材料,作出信用承诺,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同一农村建筑工匠只能在一个镇街进行备案登记,按照“一地备案、全区通行,一处失信、全区受限”的原则进行运营和监管。
第八条 镇街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库申请单位的形式核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区域性或行业性限制,提高或变相提高入库条件。
第九条 对入库农村建筑工匠从履约情况、施工质效、遵规守纪等方面进行信用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工匠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后,记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无故放弃中标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施工时间进场和竣工的;
(三)经查实未履行有关守信承诺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对监督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五)团队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未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备的;
(六)其他应记作一般失信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后,记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在备案登记阶段,不符合条件虚报入库的;
(二)在工程项目发包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有挂靠、允许他人挂靠、串标、围标的;
(三)在承包履约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约,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擅自改变项目负责人的;
(四)出现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五)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的;
(六)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有伪造虚假证明列入项目结算,拖欠民工工资的;
(七)与镇、村干部,工程监督小组等人员之间存在不正当交往、利益输送等情况的;
(八)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出现1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暂停参与工程报名3个月;出现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暂停参与工程报名6个月;出现一般失信行为累计达到3次或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将其清退出工匠库。凡被清退出工匠库的工匠团队,2年内不得重新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除法定需要保密的事项外,有关失信行为的记录和处理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农村建筑工匠在承接村级小额简易工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将作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管理评价工作的扣分依据。
第十五条 各镇街纪检监察组织应加大对农村建筑工匠登记审核、考核评价等环节的监督力度,坚决查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南浔区村级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监管,提升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建设工程是指以行政村为实施主体,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组织实施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质量监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分类管理、多方参与、有效监督的工作原则,由区、镇街、行政村、群众“四级联动”,分层分类组织实施。
第四条 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有资金拨入的村级建设项目,应组织专门力量,加强质量监管,对发现问题及时录入“基层公权力全程在线审批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第五条 镇街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组建“村级工程建设质量监管人员库”,随机抽取在库人员,组建质量评议小组,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覆盖质量检查。
(一)质量监管人员库由熟悉工程的镇街干部、村干部、群众代表组成,人数由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质量评议小组根据工程建设规模确定人数,其中30万元以下简易类建设工程不少于3人,30万元以上工程不少于5人,由系统随机抽取,确保镇街干部、村干部、群众代表均要参与;
(三)工程项目质量评议时间由镇街责任科室统筹安排,可以在施工过程、竣工验收、质保期内等各个环节开展,重点检查按图施工、施工工艺、工程量、材料规格、材料质量、业务技能等内容;
(四)评议小组现场录入检查结果,上传发现问题影像资料。
第六条 行政村应按照建设工程的类型和规模,在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金等相关事项。同时成立工程监督小组,将涉及工程质量的问题及影像资料上传系统(含监理等第三方公司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生成“工程监督二维码”,贯通“监督一点通”平台,供基层群众随时查看工程信息,投诉工程质量问题,经镇街相关部门核实后,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反馈至系统。
第八条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系统自动汇总“四级”质量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形成“质量监管问题清单库”。出现以下情形,拒不整改的,评定为严重质量问题:
(一)人为减少施工工序,有意减少断面尺寸,偷工减料的;
(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次充好的;
(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或工艺粗糙影响结构安全的;
(四)混凝土结构等断面尺寸偏差严重,影响性能和使用功能的;
(五)施工技能与工程要求明显存在差距的;
(六)质保期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七)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第九条 由农村建筑工匠承接的村级小型简易工程,出现质量评定不合格的,将该农村建筑工匠从“农村建筑工匠信息库”中清除。
第十条 由具备工程施工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接的村级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将结果抄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应加大对质量监管的监督力度,坚决查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