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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浔自然资规监罚〔2023〕4号
湖州得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5月8日对湖州得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于2017年2月擅自占用和孚镇李市村集体土地328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住宅用地)建造水产中转服务平台及配套制冰设施项目(永久基本农田为0)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3、当事人询问笔录、旁证询问笔录
4、现场勘测笔录(当事人已签字确认)
5、套核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当事人身份证等其他证据材料
我分局已于2023年5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听证或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3288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和孚镇李市村集体。
2、责令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1702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罚款。对所占用的1686平方米农用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叁仟柒佰贰拾圆整(¥33720元);对所占用的1602平方米建设用地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陆仟零贰拾圆整(¥16020元),共计人民币肆万玖仟柒佰肆拾圆整 (¥4974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地点:湖州银行南浔支行(湖州市南浔镇适园路728号),账号: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8000282*******0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