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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5250025653474/2023-029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司法局(湖州市南浔区行政复议局) 成文日期: 2023-11-02
文  号: 统一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有效性: 225
内容概括: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机关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或者即时清理。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索 引 号: 113305250025653474/2023-029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司法局(湖州市南浔区行政复议局)
成文日期: 2023-11-02
文  号:
统一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有效性: 225
内容概括: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机关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或者即时清理。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02 13:57:38
政策原文 >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机关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或者即时清理。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清理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非国家领导人等特定情况,请慎用“重要”精神,全面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23〕16号)工作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省、市《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法联办〔2023〕2号)《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湖依组办发〔2023〕2号)相关工作部署,区司法局牵头开展本次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和重点

本次清理的范围和重点是区政府继续执行的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过清理,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119件。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及文件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已经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区司法局;解读人:万双林,联系方式:0572-3010851。


3663002-41981-354-部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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