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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计划生育“奖扶”“特扶”开始申报
又到一年一度的计划生育奖特扶工作申报时间啦!2024年度南浔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奖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以下简称“特扶”)申报工作正在进行中,符合条件的群众,请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请办理!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奖扶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南浔区户籍(现存两个女孩的申报对象本人必须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023年年满60周岁;
特别注意:非农业户口按湖人计【2011】19号文件规定执行(本人必须为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三、所需材料
《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一式两份、本人及配偶和子女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的有离婚材料(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收养的有收养证、死亡的有死亡证明材料等相关合法、有效材料。
四、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
4.区级审核、确认并公布。
五、扶助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妇,按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六、退出
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死亡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3.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4.户口迁移出本区的;
5.其他原因需要退出。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一、特扶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南浔区户籍;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经康复后独生子女伤残程度降低少于三级的,中止领取扶助金。
二、所需材料
《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一式三份、本人及配偶和子女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材料(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死亡证明或子女残疾证(三级以上)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三、确认程序
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四、扶助标准
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每人每月600元;年满60周岁且未纳入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的,每人每月800元。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咨询电话
镇(街道) | 电话 | 镇(街道) | 电话 |
南浔镇 | 3023530 | 菱湖镇 | 3949538 |
练市镇 | 2910908 | 和孚镇 | 3963191 |
双林镇 | 3976506 | 千金镇 | 3361356 |
善琏镇 | 3931112 | 石淙镇 | 2910533 |
旧馆街道 | 3510131 | 东迁街道 | 3016909 |
说明事项
(一)以本人自主申请为准,个人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逾期本年度不再受理。
(二)根据本人情况必须提供相应的材料,材料不齐无法确认的,不作为本年度确认享受对象。
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