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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5250025653474/2022-0177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南浔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8-22
文  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现将《南浔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和规定(试行)》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9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湖州市南浔区消防救援大队。
索 引 号: 113305250025653474/2022-0177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南浔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8-22
文  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现将《南浔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和规定(试行)》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9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湖州市南浔区消防救援大队。

关于公开征求《南浔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和规定(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现将《南浔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和规定(试行)》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9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湖州市南浔区消防救援大队。 

联系人:曹旭艳 ;电话:13757076315

 

                           湖州市南浔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8月22日

  

  

南浔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切实担负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的能力,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关于加强全省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法律、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地方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或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由专职指导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专职指导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人员由事业编制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为部门中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浔区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训练、执勤、保障等。

第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以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为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管理、政府主导、覆盖城乡、统筹发展、以人为本原则。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招录、培训、考评等工作,政府专职队伍的具体事务由属地的乡镇街道负责实施。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南浔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其中开发区(东迁街道)应按照城市消防站标准建设,练市镇、菱湖镇、和孚镇应组建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旧馆街道、善琏镇、千金镇、石淙镇应组建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站选址、建筑标准等,应当参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执行,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理布局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选址靠近辖区重点保护范围,并在相对中心位置;

(二)建设用地应为公益类用地,土地征收经费由所在乡镇(街道、平台)负责解决;

(三)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用地面积不低于2000㎡,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用地面积不低于1200㎡;

(四)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25人,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5人。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遵循按需设岗、职责明确、比例科学、配置均衡的原则设置岗位。一般可设置指挥员(正/副站长、指导员、站长助理)、正(副)班长、驾驶员、战斗员、供水员、通信员、装备技师、安全员等。岗位等级分类、评定、考核、晋升及相关职责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管理规定》的文件。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成后,应当报经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执勤。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因组建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三章 人员招录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工作由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计划和工作实际,在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区人力社保局等有关部门要做好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组织考试、体格检查、政治审核、公示录取、岗前培训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年龄须在18-35周岁之间,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经资格审查、体格检查、体能测试、面试、政审等程序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不含辞退、开除)、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退役军人及有关消防工作经历的人员。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担负本责任区火灾扑救和预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在接到报警或区消防救援大队的调度命令后,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事故处置。在火灾扑救和各类应急救援行动中,必须服从区委、区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的防火巡查、宣传培训、火灾扑救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等工作;

(二)在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调度指挥下,保护灾害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三)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四)制(修)订责任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灭火救援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森林防灭火、地质灾害处置、城市内涝救援、人防处置等工作;

(六)参与其他区域的消防救援;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装备建设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装备配备应满足本辖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所需装备包括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车辆配备不少于3辆,包含水罐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其他灭火消防车或专勤消防车(如化工园区化工专业消防车)。

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应符合《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GA621-2013)。执勤装备应符合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辖区灾害事故实战需要。

第二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指导政府专职消防队加强城市、水域、化工、地震等专业队伍建设,配强专业装备。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区消防救援大队的指导下维护、保养器材装备。执勤车辆和装备器材不得擅自用于除训练、灭火和应急救援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保障及优待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财政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20〕38号)及省市相关指导性文件要求,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器材装备、人员及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队伍建设实际每年按比例递增。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由区财政按每平方米1200元标准给予补助,补贴上限最高为100万;营房建筑面积2000至3000平方米,补贴上限最高为200万;营房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上限最高为300万。专职消防队正式运行后,区财政局按规定将建设补助经费执行到位。

第二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车辆装备日常维护、保养经费,检查宣传费、办公费、交通费、专用材料费等各类维持日常办公的支出,按照每年每队不少于25万元标准核定,由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二十五条 区交通管理部门应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执勤消防车纳入特种车辆管理范围。车辆外观制式、税费减免等政策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有关规定。各类消防救援车辆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享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同等道路优先通行权,免缴车辆通行费、停泊费,免于超限超载检测。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新的经费保障文件出台前,按此办法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经费划拨落实。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应结合实际制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年考核和比武计划;区总工会应配合做好全区政府专职消防员业务及岗位技能竞赛等活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属地政府专职消防队比武考核专项经费的保障。

第二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及其队员考核成绩优秀或者工作成绩显著的,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勤备战、日常管理、绩效考评等具体细则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南浔区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规定


附件

南浔区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级各部门、各镇街应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队员管理职责:

(一)专职指导办公室全面负责队员招聘培训、队伍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二)属地政府负责队员保障优待、工资核发、社会保险、卫生医疗等工作;

(三)区消防救援大队应配合做好执勤训练、队伍管理、职业道德教育、考核比武、安全防事故等具体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指挥员岗位队员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征询属地政府意见后委派任命,全面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工作,其余岗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具体工作按需配置。

第四条 队长、副队长职责

(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二)掌握消防救援队消防业务、消防训练、行政管理等情况,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三)教育和带领专职消防救援队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四)组织领导本单位的业务训练,按照计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队员的技战术水平;

(五)掌握本单位的执勤实力,搞好人员和装备的管理,保证人员在位率和装备器材的完好率达到规定标准;

(六)熟悉辖区水源、道路和重点保卫单位的灭火救援预案,领导全队做好执勤战备工作,落实战备措施,指挥灭火救援及处置突发事件、灾害事故等任务;

(七)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九)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队长、指导员同时不在位时履行队长职责。

第五条 政治指导员职责

(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二)组织全队人员开展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纪教育,提高全体人员政治觉悟,增强法纪观念;

(三)做好党(团)、工会有关组织工作,发挥队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完成各项任务;

(四)协助队长做好各项工作,队长不在位时履行队长职责。

第六条 班长职责

(一)带领全班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指挥全班完成各项任务;

(二)带领全班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班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带领全班人员熟悉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五)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状况和心理状况,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和保密规定,预防各类事故、案件;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驾驶员职责

(一)遵守交通规则、行车纪律,正确驾驶车辆,确保行驶安全;

(二)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地址等相关情况;

(三)正确使用警灯、警报,熟悉通信联络方式,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方法;

(四)维护保养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设备,补充车辆的油、水、电、气、灭火剂,及时排除故障,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八条 战斗员职责

(一)熟练掌握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保持个人装备和负责保养的器材装备完整好用,对本岗位的器材要做到“五知一能”;

(二)熟悉和掌握辖区重点单位和高层建筑周围的可用消防水源情况,及内部固定灭火装置的情况和使用方法;

(三)熟练掌握消防业务技能水平,认真钻研本职业务;

(四)严格要求、严格训练,不断提高自身的体能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

(五)在灭火救援过程中,遇到情况未明时,严禁擅自行事;内部复杂时,严禁盲目内攻;情况异常时,必须果断撤离;清理现场时,严禁麻痹大意;

(六)明确自己的战斗职责和任务,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 通信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值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迅速、准确地受理报警和传达上级命令,及时发出出动信号;

(二)认真学习、掌握通信装备与技术,做好通信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和修复,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三)做好灭火救援事故现场通信联络,确保通信畅通;

(四)熟悉辖区内的交通道路、消防水源以及重点单位等有关情况,熟记通信密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电话号码,按照规定正确使用通信用语。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队员招聘工作应由专职指导办公室按照工作计划统筹开展,队员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审核合格,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热爱消防工作,有奉献精神;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年龄为18周岁至35周岁,身体健康;

(五)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

(六)具有B照以上的驾驶员或持有水域、山岳、危化品、城市救援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

(七)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

(八)退役军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

第十一条 队员招聘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各专职消防队根据工作实际,向属地政府上报书面申请,经属地政府同意后,报送全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发布招聘信息,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资格条件和待遇;

(三)依照本规定的基本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

(四)在区消防救援大队的指导下,组织进行专业理论、技能和相关科学文化知识的考试及体能测试;

(五)进行体格检查、政治审查;

(六)根据考试、体格检查、政治审查情况,确定拟招收人员并予以公示;

(七)新录用的专职消防救援队员依劳动合同执行试用期,入职前具有1年以上消防救援工作经历的新招录队员,经考核符合相关岗位上岗条件的,不设置试用期;

(八)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签订用工合同,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第十二条 队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参加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三条 队员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因工作原因不能正常休息的,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或调休。

第十四条 队员应按照准现役、准军事化制度管理,实行24小时执勤备战制度,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结合实际科学排班,保障队员月均休息6天。

第四章  执勤秩序

第十五条 队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执勤任务。

第十六条 队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必须保证1名以上指挥员岗位人员在位。

第十七条 队员在听到出动信号后,应迅速、准确、安全地赶赴现场。

第十八条 队员当每天进行交接班,对车辆、器材进行清点、检查、保养,及时登记检查情况。

第十九条 队员应当对器材装备进行严格管理。

(一)归类整合各类执勤器材,编制装备手册,并确定专人负责。

(二)装备器材更新、维护及灭火药剂的数量、损耗等情况,做到动态跟踪管理。

(三)随车装备器材应实行定位管理,库存装备器材应分类存放,建立库存装备器材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  灭火救援行动中,队员应严格执行《灭火救援现场行动安全管控机制》,有序组织开展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十一条 灭火救援归队前,现场指挥员应将现场主要情况、处置基本措施和结果报送镇(街道)政府、属地管理平台和区消防救援大队。归队后,及时补充器材、油料等,恢复战备。

第二十二条 战评总结报告等相关资料,应建档立册,妥善保管。

第五章  训练秩序

第二十三条 队员训练应做到月有计划、周有安排,每天(双休日、节假日除外)体能训练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周业务技能训练不少于2天。

第二十四条 队员应重点开展基本体能、技能、基本操法、六熟悉和重点单位演练,其中“六熟悉”和实地演练时间每周不少于1天(2个半天)。

第二十五条 队员训练应遵守训练安全管理制度,指挥员必须跟班带训,落实安全责任,组织训练前安全检查,避免各类训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指挥员岗位每半年参加集中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时间不少于10天,骨干队员每年参加轮训时间不少于15天。

第二十七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应每季度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开展业务指导和考核比武不少于1次。

第六章  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设置营门岗哨。岗哨人员应对外来人员、车辆进入等进行管控,在问明事由、查验证件、登记核实后放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员职责,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并每月组织安全教育不少于1次,每月组织1次综合性安全检查。队员应严格遵守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制度,防止因违反安全制度导致烧伤、烫伤、摔伤、触电、饮食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行车安全。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障车况性能良好,杜绝带病出车,严防行车安全事故发生。

(二)信息安全。队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计算机管理规定及网络安全相关要求,不得私自复制、下载、传递任何单位保密信息或内部文件,不得利用计算机、手机、书信等载体查看、发布、传播涉密信息。

(三)离队安全。队员在工作时间以外,应当遵纪守法,遵从社会公德,严禁出现有损消防队伍形象的言行举止。

第七章  生活秩序

第三十条 队员应遵守一日生活制度。即起床、早操、整理内务和洗漱、开饭、操课(巡查或宣传)、午睡(午休)、课外活动、点名、就寝。

第三十一条 指挥员、管理骨干应规范查铺查哨、交接、接待、作息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队员应遵守休息日及节假日管理。

第三十三条 队员应当按照有关着装规定,配套穿着制服、佩带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规范、统一,非因公外出不得着制服。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主要管理人员应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实施日常考评,队员考核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指挥员岗位应由区消防救援大队每季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月度绩效、年度考核、目标考核相挂钩,根据年度考核排名实施淘汰制。

第三十五条 队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年度评定为优秀的队员按年终奖基数的系数比例发放,评定为良好的按优秀的80%的发放(低于基准的按基准数发放),评定为称职的按基准的80%发放,评定为不称职的不发放年终奖,连续两年评定为不称职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辞退。

第三十七条 对于不服从管理、工作消极的队员,经多次劝告无效,可按本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灭火救援事故后得不到有效处置,造成有影响的灭火救援事故的;

(二)接到报警后出动迟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不服从区政府和区消防救援大队调度指挥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队员,可按本规定终止工作合同,并根据情况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一)利用工作之便,侵吞、窃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故意损毁公共财物,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谋取私利或受人请托,有索要、收受财物以及行贿行为,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

(三)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财经纪律的;

(四)参与或组织色情、赌博、吸毒、迷信等活动的;

(五)有通奸、重婚、嫖娼等违反风序良俗行为的;

(六)散布消极言论、制造谣言,引起负面舆情,对所在单位或他人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在执勤战备任务中不服从指挥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单位作出的交流调动的;

(九)工作期间打架斗殴或挑拨他人打架斗殴,扰乱正常秩序的;

(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务车辆的;

(十一)驾驶员因丧失驾驶资格仍违法驾驶车辆的;

(十二)工作时间内饮酒,访问、浏览色情网站,传送色情信息,利用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的;

(十三)一年内发生2次旷工或一次旷工3日以上的;

(十四)未经单位批准以消防或单位名义在外组织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五)不执行、不落实基层单位“四个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规章制度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队员在南浔区工作参照享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同的优先优待相关政策待遇。工作不满5年者不得享受子女入学、中(高)考减免学分等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队员工作不满2年的,一般不得以公费学习驾驶技术,驾驶技术培训前应当签订培训协议,在取得地方驾照后,工作最低年限不得低于5年,否则应将培训费用按照协议要求退还所在单位。

第九章 保障及优待

第四十二条 队员应享受高危行业待遇,人均保障经费应不低于13万元,并按照南浔区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标准,以2-3年为1个周期适当递增,省市有关标准高于我区标准的,应按照较高标准要求执行。

第四十三条 属地乡镇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为队员办理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人身意外伤害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 队员子女入学入托、交通出行、就医通道等政策参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函〔2020〕9号)执行。

第四十五条 队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中受伤、致残、死亡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伤保险或伤亡抚恤规定办理。其中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评定。

第四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年度绩效考评经费保障,应设置管理岗位、驾驶员等岗位年度安全奖。其中政府专职消防队负责人年度绩效考评奖标准按照当地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年度绩效考评奖标准应当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同等职级档次标准确定。

第四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

第四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有关要求,加强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健康监护,组织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表彰奖励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有关规定(湖政办函﹝2020﹞9号)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队员给予表彰奖励。其中户籍在湖州的队员获记功以上表彰奖励时,由队员户籍所在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对其家庭上门报喜。

第五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入学入托、交通出行、就医通道等应参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函〔2020〕9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函﹝2020﹞9号)等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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