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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5250025653474/2022-0245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04-20
文  号: 浔政办便函〔2022〕11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南浔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级有关单位:《南浔区新居民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索 引 号: 113305250025653474/2022-0245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04-20
文  号: 浔政办便函〔2022〕11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南浔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级有关单位:《南浔区新居民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新居民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浔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级有关单位:

《南浔区新居民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9日

 

 

南浔区新居民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创新新居民管理服务,深化居住证制度,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区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南浔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浔区新居民居住证申领及相关配套政策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在南浔就业、创业或居住,持有本区核发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非南浔户籍人员。

第三条 积分服务内容

当申请人符合相关条件时,可申请其未成年子女享受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入学)等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

第四条 积分管理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定计分标准,将新居民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按积分高低申请享受未成年人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等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

第五条 积分管理原则

新居民积分管理坚持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域管理、统一排名的原则。申请人为夫妻的,取积分高的一方享受公共服务项目。

第六条 积分指标体系

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积分指标由年龄状况、文化程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社会保险、居住年限、住所情况、经营纳税、紧缺实用人才、科技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等11个方面组成(详见附件1)。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职责分工

新居民积分管理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积分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区公安分局负责具体实施,区公安分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局、区发改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综合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税务局、区红十字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浔管理部、开发区、高新区、各镇(街道)依职责权限做好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区公安分局:负责新居民积分管理日常工作,指导开发区、高新区、各镇(街道)新居民服务窗口开展积分管理申请、受理、录入等工作。负责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本区发放的居住证、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单位内部住宿信息和违法犯罪行为记录的核查评分。

区委组织部:负责高层次人才、“教育券”享受对象等资料的核查评分。

区委宣传部:负责“见义勇为”等各类道德奖项的核查评分。

区委政法委:负责新居民积分管理工作中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处置的协调与指导。

区信访局:负责新居民信访情况及因信访而发生扰序行为的核查评分。

区发改经信局:负责将新居民积分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申请人所在企业是否为规上企业、“新象新牛”企业的核查。

区教育局:负责申请人学历情况核查评分。负责提供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新生学位指标,办理积分入读公办学校手续。

区科技局:负责优秀科技成果等资料核查评分。

区民政局:负责慈善捐赠等证明资料的核查评分。

区财政局:负责新居民积分享受公办教育资源的财政统筹及积分管理的经费保障。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等相关资料的核查评分。

区住建局:负责租赁房屋登记备案情况的核查评分。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献血证、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核查评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核实、申请人专利授权核查与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核查评分。

区医保局:负责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的核查评分。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严重违反城市管理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核查评分。

区税务局:负责申请人纳税情况、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核查评分。

区红十字会:负责对捐赠证明和捐献器官、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核查评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浔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核查评分。

开发区、高新区、各镇街:负责新居民服务窗口人员、设备的配备到位;负责积分管理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分类上传等工作。

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由相关职能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积分申请

新居民积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属地申请、分项申报、动态调整的模式。新居民本人于每年5月1日—5月30日,通过积分管理平台或向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新居民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第九条 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书面填写新居民积分管理项目申请表,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身份年龄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二)学历证明。学历证书或学历验证证明。

(三)职称、技能水平。提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认定证明。

(四)社会保险。提供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存折或联名卡。

(六)居住年限。提供居住证。

(七)住所情况。在本区有自有房产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租赁房屋居住的,提供所住出租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证复印件和有效租赁合同;单位内部住宿的,提供单位宿舍产权证复印件、单位居住证明并加盖派出所信息核查公章。

(八)经营纳税。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

(九)紧缺实用人才。提供人社部门发放的技能人才证明、企业出具的属于南浔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数据库中的人才证明材料。

(十)科技创新。提供专利授权证书、优秀科技成果的证明材料。

(十一)表彰奖励。受表彰奖励的,提供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

(十二)社会贡献。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献血证书、政府指定的慈善机构发放的捐赠证明、红十字会发放的捐献证书等。

(十三)根据申请项目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受理审核

开发区、高新区、各镇(街道)新居民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电话)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确认,对材料原件扫描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至各职能部门进行审核。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各职能部门审核后确定积分分值。

各职能部门通过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接收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反馈。

第十一条 积分调整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如居住地跨镇(街道)变动,本人应在受理期限截止前,持变更后的居住证原件重新填写新居民积分管理项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申请人积分内容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在受理期限截止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调整。

第十二条 积分查询

申请积分管理的新居民,可在积分管理平台查询,也可凭本人身份证到居住地镇(街道)新居民服务窗口查询本人积分情况。

第四章 积分入学

第十三条 申请积分管理的新居民可为其符合入学条件的未成年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招收年满6周岁(未注册学籍)的儿童,初中招收小学应届毕业生。

第十四条 区教育局于每年6月底前,以镇(街道)为单位公布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新居民未成年子女新生学位数。

第十五条 新居民应于每年7月1日至7月15日通过招生平台,提出拟就读学校申请,提交《南浔区新居民积分入学申请表》(详见附件2),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浙江省居住证》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三)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工作证明;

第十六条 每年7月25日前,所有积分申请资料全部审核完毕,系统将按镇(街道)、学校进行分类汇总。

第十七条 每年7月底前,区教育局会同开发区、高新区、各镇(街道)、学校按新居民积分高低排名(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进行排名,基础分并列的,按办理居住证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拟定准入学校拟录取名单,提交区招生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分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积分排名未能进入所申请公办学校的新居民子女,由区教育局牵头,居住地所在镇(街道)协助,根据积分排名和本区域其他公办学校空余学位情况进行统筹调剂,不服从调剂的,不再安排。经积分排名不能入读公办学校的则自行到民办学校或回原籍就读。

获得入学准入资格的申请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按准入学校规定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新居民在申请积分管理过程中或公示期间,对本人积分结果有异议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镇(街道)新居民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诉。区新居民积分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申请人的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反馈给申诉人。

第十九条 区新居民积分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积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申请人有非正常上访或是在申请积分享受入学等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恶意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取消申请资格及已有积分,且3年内不得再申请积分享受子女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得利用积分管理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评分。区新居民积分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抽查和综合评定各职能部门积分管理工作,依法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新居民符合南浔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等政策的,按其相关政策执行;其他特殊情况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新居民积分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30日起施行。

 

附件:1.南浔区新居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2.南浔区新居民积分入学申请表

 

 

 

 

 

 

 

 

 


附件1

南浔区新居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积分类别

积分项目

计分标准

分值

基础分

(600分)

年龄状况

(50分)

18至24周岁

30分

25至45周岁

50分

46至55周岁

20分

文化程度

(80分)

初中

10分

高中(中技、中职)

30分

大专

40分

本科

60分

硕士及以上

80分

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100分)

初级职业资格(五级)

20分

中级职业资格(四级)

40分

高级职业资格(三级)、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60分

技师(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80分

高级技师(一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100分

社会保险

(120分)

在本区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每项满1年加2分

限120分

居住证年限(100分)

在本区办理《浙江省居住证》累计满1年,加10分

限100分

住所情况

(150分)

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南浔拥有已办理产权登记私有住宅房产的

150分

租房居住的,出租房屋产权清晰、符合安全规定,且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按规定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协议》1年以上且提供房屋出租发票的

40分

居住在单位内部宿舍的,宿舍产权合法、符合安全规定,单位主动如实向辖区派出所报送新居民信息,且新居民信息经核查一致的

30分

租房居住的,出租房屋产权清晰、符合安全规定,且按规定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协议》1年以上的

15分

 

 

 

 

 

 

 

 

附加分

经营纳税

在本区申请个人上一年度累计纳税(含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活动实缴税款),每满1万元加4分,其中申请个人为企业法人股东的,按申请人所占股份比例折算企业缴纳税款为申请个人纳税数(欠税未缴清的不予计分)

限60分

紧缺实用

人才

属于本区规上企业、“新象新牛”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才

限60分

 

科技创新

申请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并计入我区授权数据内的,发明人每件加30分

限80分

(同一奖项计最高分,不累计)

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并计入我区授权数据内的,发明人每件加10分

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并计入我区授权数据内的,设计人每件加5分

科技项目获得区科技进步或成果转化奖励的一、二、三等奖的,获奖者每项分别加30分、20分和10分

科技项目获得市科技进步或成果转化奖励的一、二、三等奖的,获奖者每项分别加40分、30分和20分

科技项目获得省科技进步或成果转化奖励的一、二、三等奖的,获奖者每项分别加50分、40分和30分

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或技术发明奖励的一、二等奖的,获奖者每项分别加60分、50分

表彰奖励

在近三年内获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或区级部门表彰的,每次加10分

限80分

(同一部门、同一奖项计最高分,不累计)

在近三年内获区委区政府或市级部门表彰的,每次加20分

在近三年内获市委市政府或省级部门表彰的,每次加30分

在近三年内获省委省政府及以上表彰的,每次加40分

社会贡献

在本区获得的省、市、区各类道德奖项,相应每项加30分、20分、10分

限30分

在本区内有见义勇为的

30分

直系亲属在本区捐献器官、造血干细胞的

50分

在本区近三年内,个人向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和红十字会捐赠的酌情加分

限20分

本人或配偶在本区近三年内无偿献血每满100CC加2分

限20分

扣减分

近两年内在本区因违反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及劳动保障、卫生、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且受到行政处罚的,每起扣减40分。

不限

近两年内受过拘留处罚的,发生因信访而产生扰序行为的,每起扣减100分

不限

近两年内有私自搭建违章建筑、违法用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每起扣减200分

不限

近五年内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每起扣减200分

不限

近五年内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每起扣减200分

不限

 

 

 

 

 

 

 

附件2

 南浔区新居民积分入学申请表

 

受理编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婚姻状况

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






居住地址


所属乡镇村(社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学生信息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与申请人关系

原就读学校





□父子□父女□母子□母女


身份证号码


申请就读学校


申请就读年级

□小学一年级

□初中一年级

必备材料

□1.《浙江省居住证》,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3.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工作证明;

注:符合条件的请在小方格内打√

申请人承诺

本人已阅读《南浔区新居民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愿意服从统一安排。

                                                    申请人:

                                                       年   月   日


3209013-73312-352-区政府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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