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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5250025653474/2021-0236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1-08-23
内容概括: 文化馆,章程,总则
索 引 号: 113305250025653474/2021-0236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1-08-23
内容概括: 文化馆,章程,总则

湖州市南浔区文化馆章程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工作职责

湖州市南浔区文化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

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

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

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湖州市南浔区文化馆。

湖州市南浔区文化馆(以下简称文化馆)住所为湖州市南

浔区南浔镇向阳路 601 号。

第三条 文化馆是经中共湖州市南浔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批准,由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举办的公益一类

事业单位。

第四条 文化馆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补助,开办资金 5 万

元。

第五条 文化馆宗旨:组织开展、指导、辅导、研究群众

文化艺术活动,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促进群众

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文化素质,

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研

究、整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传承弘扬优秀文化传统。

第六条 文化馆业务范围:组织区级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


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存展示活动;开展群众文化理论研究、群

众文艺创作、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数字化服务和对外交

流合作;指导全区文化馆(站)、非遗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业务工作;承担各类文化(文艺)人才、非遗保护人才的培

养,组织开展基层文化业务干部、社会文化工作人员、社会文

艺骨干、文艺团队的辅导和培训;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

查、发掘和资料整理、征集、保存实物和资料等。

第七条 文化馆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州市南浔区事业单位登

记管理局。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八条 文化馆党的建设工作由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

旅游体育局党组织统一领导,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

育局机关党支部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

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的权利:

(一)提出文化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指导文化馆事业发展;

(三)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文化馆馆长、副馆长等;

(四)审核(核准)文化馆章程草案;


(五)监督文化馆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七)组建理事会;

(八)批准文化馆理事会工作报告,监督文化馆理事会的

运行,根据工作需要可对理事会进行提前换届或延期换届;

(九)支持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十)监督本馆运行;

(十一)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的义务:

(一)关心和支持单位运营管理,促进文化馆事业健康发

展;

(二)支持文化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

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文化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三)维护文化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文化馆的权利: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文化馆“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

践行登记的宗旨;

(二)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

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三)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文化馆的义务:


(一)组织区级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

存展示活动;

(二)开展群众文化理论研究、群众文艺创作、非物质文

化遗产学术研究、数字化服务和对外交流合作。

(三)指导全区文化馆(站)、非遗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业务工作。

(四)承担各类文化(文艺)人才、非遗保护人才的培养,

组织开展基层文化业务干部、社会文化工作人员、社会文艺骨

干、文艺团队的辅导和培训。

(五)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发掘和资料整理,

征集、保存实物和资料,征集相关知识产权及版权。

(六)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传承、发展、利

用等工作。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

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

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文化馆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

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

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

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文化馆各项制度

规定;

(二)践行文化馆宗旨,维护文化馆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文化馆设馆长 1 名,副馆长 1 名。馆长是单位

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馆

长协助馆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文化馆建立馆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文化馆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利益的

热点问题、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事项。制定重要项目开支、财

务预算安排、人事安排等意见和措施。

(三)研究讨论文化馆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安排,讨论职

工的培训计划、奖惩等相关事务。

(四)研究、讨论、决定由各部门提交的各项议题。


(五)研究处理其他工作和突发事件。

馆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馆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本馆工作人员和服务对

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馆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馆长办公会议作

出决定的事项必须充分讨论,在大多数会议成员同意的基础上,

由馆长提出决定性意见。遇争议较大、不能马上确定的事项,

应暂缓做出决定,由馆长安排会后分别交换意见后,待下次馆

长办公会议再行讨论确定。

馆长办公会议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

则。

馆长办公会议由馆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

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

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

用。

第十八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

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

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

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


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

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文化馆职工代表大会由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

电旅游体育局统一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

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文化馆鼓

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文化馆的工作提出

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文化馆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

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文化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

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

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

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

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文化馆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

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

入。

第二十四条 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文化馆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


单位宗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

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文化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

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

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文化馆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

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

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

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文化馆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

文化馆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

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文化馆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

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

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文化馆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条 文化馆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

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


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

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馆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

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文化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

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

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文化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其他解散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文化馆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二条所列事项自行

决定解散的,应当由文化馆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

旅游体育局、中共湖州市南浔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

育局、中共湖州市南浔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文化馆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

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是文化馆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

规范。文化馆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

实施管理。文化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

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文化馆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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