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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3474/2021-0236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23 |
内容概括: | 图书馆,章程,总则 |
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3474/2021-0236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23 |
内容概括: | 图书馆,章程,总则 |
湖州市南浔区图书馆章程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1 | 工作职责 |
湖州市南浔区图书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 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 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 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湖州市南浔区图书馆。 湖州市南浔区图书馆(以下简称图书馆)住所为湖州市 南 浔区向阳路 601 号行政中心图书档案中心 。 第三条 图书馆是经中共湖州市南浔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批准,由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举办的公益一类 事业单位。 第四条 图书馆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补助,开办资金 818 万元。 第五条 图书馆的宗旨:通过收集、整理、保存、开发、 应用文献信息资源服务于公众,从而为个人和社会群体进行终 身教育、自主决策和文化发展提供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图书馆业务范围:开展区级文献信息资源体系建 设、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开发、应用区级文献信息资源; 提供面向公众的文化传播、社会教育等公共图书服务;推进全 区古籍保护业务工作,对全区基层图书馆进行业务指导;承担 图书馆数字化建设、运行和推广应用工作;开展图书馆学术研 究、馆际交流合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图书馆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州市南浔区事业单位登 记管理局。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八条 图书馆党的建设工作由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 旅游体育局党组织统一领导,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 育局机关党支部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 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 九 条 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的权利: (一)提出图书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指导图书馆事业发展; (三)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图书馆馆馆长、副馆长等; (四)审核(核准)图书馆章程草案; (五)监督图书馆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七)组建理事会; (八)批准图书馆理事会工作报告,监督图书馆理事会的 运行,根据工作需要可对理事会进行提前换届或延期换届; (九)支持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十)监督本馆运行; (十一)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条 第十条 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的义务: (一)关心和支持单位运营管理,促进图书馆事业健康发 展; (二)支持图书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 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图书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三)维护图书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 单位 发展; (四)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条 第十一条 图书馆的权利: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图书馆“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 践行登记的宗旨; (二)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 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三)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 十二 条 图书馆的义务: (一)开展区级文献信息资源体系建设、收集、整理、保 存、研究、开发、应用区级文献信息资源; (二)提供面向公众的文化传播、社会教育等公共图书服 务; (三)推进全区古籍保护业务工作,对全区基层图书馆进 行业务指导; (四)承担图书馆数字化建设、运行和推广应用工作; (五)开展图书馆学术研究、馆际交流合作;完成上级交 办的其他任务。 (六)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三 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 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 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图书馆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 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 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 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四 条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图书馆各项制度 规定; (二)践行图书馆宗旨,维护图书馆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图书馆设馆长 1 名,副馆长 2 名。馆长是单位 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馆 长协助馆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图书馆建立馆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图书馆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利益的 热点问题、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事项。制定重要项目开支、财 务预算安排、人事安排等意见和措施。 (三)研究讨论图书馆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安排,讨论职 工的培训计划、奖惩等相关事务。 (四)研究、讨论、决定由各部门提交的各项议题。 (五)研究处理其他工作和突发事件。 馆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馆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本馆工作人员和服务对 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馆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馆长办公会议作 出决定的事项必须充分讨论,在大多数会议成员同意的基础上, 由馆长提出决定性意见。遇争议较大、不能马上确定的事项, 应暂缓做出决定,由馆长安排会后分别交换意见后,待下次馆 长办公会议再行讨论确定。 馆长办公会议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 则。 馆长办公会议由馆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 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 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 用。 第十八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 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 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 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 九 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 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 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图书馆职工代表大会由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 电旅游体育局统一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 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图书馆鼓 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图书馆的工作提出 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图书馆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 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图书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 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 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 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 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 三 条 图书馆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 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 二 十 四 条 图书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 理制度。 第 二 十 五 条 图书馆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 单位宗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 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 六 条 图书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 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 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 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 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 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图书馆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 图书馆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 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 二 十 八 条 图书馆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 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 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 二 十 九 条 图书馆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 三 十条 图书馆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 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 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 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馆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 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 三十一 条 图书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 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 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 三 十 二 条 图书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其他解散的情况。 第 三 十 三 条 图书馆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二条所列事项自行 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图书馆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 旅游体育局、中共湖州市南浔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 育局、中共湖州市南浔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 三十 四 条 图书馆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 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 三 十 五 条 本章程是图书馆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 规范。图书馆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 实施管理。图书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 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 三 十 六 条 本章程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 三 十 七 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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