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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5250025653474/2021-0236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1-08-23
内容概括: 图书馆,章程,总则
索 引 号: 113305250025653474/2021-0236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1-08-23
内容概括: 图书馆,章程,总则

湖州市南浔区图书馆章程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工作职责

湖州市南浔区图书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

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

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

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湖州市南浔区图书馆。

湖州市南浔区图书馆(以下简称图书馆)住所为湖州市 南

浔区向阳路 601 号行政中心图书档案中心 。

第三条 图书馆是经中共湖州市南浔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批准,由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举办的公益一类

事业单位。

第四条 图书馆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补助,开办资金 818

万元。

第五条 图书馆的宗旨:通过收集、整理、保存、开发、

应用文献信息资源服务于公众,从而为个人和社会群体进行终

身教育、自主决策和文化发展提供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图书馆业务范围:开展区级文献信息资源体系建

设、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开发、应用区级文献信息资源;


提供面向公众的文化传播、社会教育等公共图书服务;推进全

区古籍保护业务工作,对全区基层图书馆进行业务指导;承担

图书馆数字化建设、运行和推广应用工作;开展图书馆学术研

究、馆际交流合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图书馆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州市南浔区事业单位登

记管理局。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八条 图书馆党的建设工作由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

旅游体育局党组织统一领导,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

育局机关党支部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

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 九 条 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的权利:

(一)提出图书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指导图书馆事业发展;

(三)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图书馆馆馆长、副馆长等;

(四)审核(核准)图书馆章程草案;

(五)监督图书馆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七)组建理事会;

(八)批准图书馆理事会工作报告,监督图书馆理事会的


运行,根据工作需要可对理事会进行提前换届或延期换届;

(九)支持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十)监督本馆运行;

(十一)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条 第十条 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的义务:

(一)关心和支持单位运营管理,促进图书馆事业健康发

展;

(二)支持图书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

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图书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三)维护图书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 单位 发展;

(四)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条 第十一条 图书馆的权利: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图书馆“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

践行登记的宗旨;

(二)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

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三)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 十二 条 图书馆的义务:

(一)开展区级文献信息资源体系建设、收集、整理、保

存、研究、开发、应用区级文献信息资源;

(二)提供面向公众的文化传播、社会教育等公共图书服

务;


(三)推进全区古籍保护业务工作,对全区基层图书馆进

行业务指导;

(四)承担图书馆数字化建设、运行和推广应用工作;

(五)开展图书馆学术研究、馆际交流合作;完成上级交

办的其他任务。

(六)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三 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

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

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图书馆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

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

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

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四 条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图书馆各项制度

规定;

(二)践行图书馆宗旨,维护图书馆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图书馆设馆长 1 名,副馆长 2 名。馆长是单位

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馆

长协助馆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图书馆建立馆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图书馆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利益的

热点问题、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事项。制定重要项目开支、财

务预算安排、人事安排等意见和措施。

(三)研究讨论图书馆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安排,讨论职

工的培训计划、奖惩等相关事务。

(四)研究、讨论、决定由各部门提交的各项议题。

(五)研究处理其他工作和突发事件。

馆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馆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本馆工作人员和服务对

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馆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馆长办公会议作

出决定的事项必须充分讨论,在大多数会议成员同意的基础上,

由馆长提出决定性意见。遇争议较大、不能马上确定的事项,

应暂缓做出决定,由馆长安排会后分别交换意见后,待下次馆

长办公会议再行讨论确定。


馆长办公会议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

则。

馆长办公会议由馆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

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

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

用。

第十八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

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

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

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 九 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

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

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图书馆职工代表大会由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

电旅游体育局统一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

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图书馆鼓

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图书馆的工作提出

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图书馆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


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图书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

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

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

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

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 三 条 图书馆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

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 二 十 四 条 图书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

理制度。

第 二 十 五 条 图书馆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

单位宗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

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 六 条 图书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

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

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

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

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

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图书馆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

图书馆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

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 二 十 八 条 图书馆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

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

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 二 十 九 条 图书馆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 三 十条 图书馆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

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

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

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馆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

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 三十一 条 图书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


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

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 三 十 二 条 图书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其他解散的情况。

第 三 十 三 条 图书馆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二条所列事项自行

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图书馆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

旅游体育局、中共湖州市南浔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

育局、中共湖州市南浔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 三十 四 条 图书馆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

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 三 十 五 条 本章程是图书馆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

规范。图书馆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

实施管理。图书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

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 三 十 六 条 本章程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 三 十 七 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014822-41633-341-下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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