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构信息
-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3474/2021-0236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23 |
内容概括: | 旅游,公共服务 |
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3474/2021-0236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23 |
内容概括: | 旅游,公共服务 |
湖州市南浔区旅游公共服务中心章程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1 | 工作职责 |
湖州市南浔区旅游公共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 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 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 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湖州市南浔区旅游公共服务中心。 湖州市南浔区旅游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旅游公共服务 中心)住所为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向阳路 601 号。 第三条 旅游公共服务中心是经中共湖州市南浔区委机构 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举办 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旅游公共服务中心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补助,开 办资金 5 万元。 第五条 旅游公共服务中心宗旨:开展旅游公共服务,满足 居民和游客需求。 第六条 旅游公共服务中心业务范围: (一)宣传旅游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与拟订旅游 产业发展规划; (二)承担旅游公共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旅游信息收集和 咨询服务,协商推进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机构功能融合; (三)承担乡村旅游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乡村旅游市场 推广,品质提升和产品开发,协助景区村庄质量等级评定等工 作; (四)承担文旅行业人才引进、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职业 经理人素质提升,旅游人才培养等工作;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条 第七条 旅游公共服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州市南浔区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八条 旅游公共服务中心党的建设工作由湖州市南浔区 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织统一领导,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 广电旅游体育局党支部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 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 九 条 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的权利: (一)提出旅游公共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指导旅游公共服务中心事业发展; (三)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旅游公共服务中心 主任、副主任 等; (四)审核(核准)单位章程草案; (五)监督旅游公共服务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七)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的义务: (一)关心和支持单位运营管理,促进旅游公共服务中心 事业健康发展; (二)支持旅游公共服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 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旅游公共服务中心行 使自主权的行为; (三)维护旅游公共服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单位 发展; (四)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一 条 旅游公共服务中心的权利: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旅游公共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 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 (二)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 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三)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二 条 旅游公共服务中心的义务: (一)宣传旅游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与拟订旅游 产业发展规划。 (二)承担旅游公共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旅游信息收集和 咨询服务,协商推进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机构功能融合。 (三)承担乡村旅游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乡村旅游市场 推广,品质提升和产品开发,协助景区村庄质量等级评定等工 作。 (四)承担文旅行业人才引进、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职业 经理人素质提升,旅游人才培养等工作。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三 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 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 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旅游公共服务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 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 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 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四 条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旅游公共服务中 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旅游公共服务中心宗旨,维护旅游公共服务中 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旅游公共服务中心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 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行政管理工作。副主 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旅游公共服务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 事决策范围: (一)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旅游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涉及 职工利益的热点问题、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事项。制定重要项 目开支、财务预算安排、人事安排等意见和措施。 (三)研究讨论旅游公共服务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安 排,讨论职工的培训计划、奖惩等相关事务。 (四)研究、讨论、决定由各部门提交的各项议题。 (五)研究处理其他工作和突发事件。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本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 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 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主任办公会议作 出决定的事项必须充分讨论,在大多数会议成员同意的基础上, 由主任提出决定性意见。遇争议较大、不能马上确定的事项, 应暂缓做出决定,由主任安排会后分别交换意见后,待下次主 任办公会议再行讨论确定。 主任办公会议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 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 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 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 用。 第十八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 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 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 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 九 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 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 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旅游公共服务中心职工代表大会由湖州市南浔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统一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 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 旅游公共服务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 对旅游公共服务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旅游公共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 合同管理。 第 二 十二条 旅游公共服务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 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 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 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 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 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 三 条 旅游公共服务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 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 二 十 四 条 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 第 二 十 五 条 旅游公共服务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 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 六 条 旅游公共服务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 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 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旅游公共服务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 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 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旅游公共服务中心宗旨 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旅游公共服务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 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 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 二 十 八 条 旅游公共服务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 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 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 二 十 九 条 旅游公共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 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 三 十条 旅游公共服务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 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广泛征 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 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织 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 三十一 条 旅游公共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 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 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 三 十 二 条 旅游公共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 行决定解散: 10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其他解散的情况。 第 三 十 三 条 旅游公共服务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二条所 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旅游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终止动 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湖 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中共湖州市南浔区委机构 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 育局、中共湖州市南浔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 三 十 四 条 旅游公共服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 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 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 三 十 五 条 本章程是旅游公共服务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 规则的基本规范。旅游公共服务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 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旅游公共服务中心规章制度 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 三 十 六 条 本章程由旅游公共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
2 | 单位地址 | 暂无 |
3 | 公开电话 | 暂无 |
4 | 传真号码 | 暂无 |
5 | 负 责 人 | 暂无 |
6 | 电子邮件 | 暂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