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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章程
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住所为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向阳路601号。
第三条 执法队是经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业务上接受湖州市文化市场执法队和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指导。
第四条 执法队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补助。开办资金19.2万元,由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出资。
第五条 执法队宗旨:承担全区文化市场稽查办案工作。
第六条 执法队业务范围: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规划、计划和政策、制度等;
(二)负责组织开展南浔区区域范围内的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和体育市场等行政执法工作;
(三)配合做好文化市场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四)承接“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执法队登记管理机关为南浔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八条 执法队党的建设工作由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织统一领导,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机关党支部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的权利:
(一)指导执法队开展工作;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执法队副队长、科长等;
(三)审核(核准)单位章程草案;
(四)监督执法队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六)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的义务:
(一)关心和支持执法队运营管理,促进执法队事业健康发展;
(二)支持执法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日常业务运行事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执法队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三)维护执法队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执法队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执法队的权利: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执法队“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
(二)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入侵犯或非法干涉;
(三)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执法队的义务:
(一)贯彻执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规划、计划和政策、制度等;
(三)负责组织开展南浔区区域范围内的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和体育市场等行政执法工作;
(四)配合做好文化市场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五)承接“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执法队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执法队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执法队宗旨,维护执法队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执法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2名。队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行政管理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执法队建立队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执法队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利益的热点问题、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事项。制定重要项目开支、财务预算安排、人事安排等意见和措施。
(三)研究讨论执法队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安排,讨论职工的培训计划、奖惩等相关事务。
(四)研究、讨论、决定由各科室提交的各项议题。
(五)研究处理其他工作和突发事件。
队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队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本队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队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队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的事项必须充分讨论,在大多数会议成员同意的基础上,由队长提出决定性意见。遇争议较大、不能马上确定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由队长安排会后分别交换意见后,待下次队长办公会议再行讨论确定。
队长办公会议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队长办公会议由队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八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执法队职工代表大会由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统一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执法队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执法队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执法队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
第二十二条 执法队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执法队资产财务由举办单位统一管理,纳入举办单位统一核算,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执法队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收取罚没款,各项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四条 执法队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预算纳入举办单位预算管理,由举办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执法队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执法队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执法队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执法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执法队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执法队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执法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条 执法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一条 执法队依照本章程第三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执法队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中共南浔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中共南浔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执法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是执法队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执法队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执法队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执法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