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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05-01 第十七条 第一款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二款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第二款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四款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06-03-01 第十一条 第一款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二、服务对象
1.法人对象分类:中小企业,高新企业,民营企业,社团组织,个体工商户。
2.法人,其他组织。
三、适用范围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评价卫生审查。
2.已开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医疗机构。
四、实施机构
1.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2.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五、约束条件
受理条件:(一)、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并完成报告的编制;(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预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通过或修改后通过。
六、提交材料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3.委托办理授权委托书。
七、申请接收
1.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2.0572-3026617。
3.
八、办理程序
1.外部流程图_39589外部流程图
2.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审批窗口当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内进行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即办 | 受理员 | 1.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入审查环节; |
审查 | 即办 | 审查员 | 1.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对于审查通过的,进入决定环节。 |
决定 | 即办 | 决定人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1. 对于审查通过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打印批文证照; |
送达 | 10个工作日 | 送达人 | 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或者快递送达许可决定。 |
九、办理时限信息
1.30个工作日。
十、结果送达
1.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2.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3.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0572-2663327。
5.0572-3023617;0572-12345。
十一、咨询方式
1.湖州市南浔区政务服务中心(南林中路660号)1号楼2层H区社会发展综合事务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H06-H13)。
2. 2.http://zxts.zjzwfw.gov.cn/ws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