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作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发布时间: 2021-01-05 来源: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 字体: ]

  一、法律依据
  护士条例  国务院  2008-05-12 第一款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作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服务对象
  个人。
  三、适用范围
  1.对作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2.护理工作突出的护士。
  四、实施机构信息
  1.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2.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五、约束条件
  受理条件: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突出贡献的护士。
  六、提交资料
  护士先进工作事迹材料(申请人自备)。
  七、申请接收
  1.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2.3023617。
  3.
  
  流程图+(6)
  

环节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审批标准办理结果
申请申请人向审批窗口当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内进行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受理即办受理员

  1.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入审查环节;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即办审查员

  1.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需要核实的,应当核实相关材料。

对于审查通过的,进入决定环节。
决定即办决定人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 对于审查通过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打印批文证照;
  2. 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送达10个工作日送达人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或者快递送达许可决定。

  
  90工作日。
  十、结果送达
  1.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2.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3.护士本人或所在单位可以为作出突出贡献的护士申报表彰和奖励。
  4.0572-3023617。
  5.0572-12345。
  十一、咨询方式
  1.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向阳路601号)东四楼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409办公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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