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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1.国家: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原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1999-07-12 第二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10-01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积极献血或者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服务对象
个人。
三、适用范围
1.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
2.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实施机构信息
1.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2.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五、约束条件
受理条件:无偿献血先进。
六、申请接收
1.申请方式:网上申请,邮寄申请。
2.0572-3023617。
3.办理地点:南浔区人民政府(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向阳路601号)东四楼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409办公室,工作日: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七、提交材料
1.无偿献血证。
2.身份证。
八、办理程序
1.外部流程图:流程图+(1)
2.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审批窗口当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内进行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即办 | 受理员 | 1.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入审查环节; |
审查 | 即办 | 审查员 | 1.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对于审查通过的,进入决定环节。 |
决定 | 即办 | 决定人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1. 对于审查通过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打印批文证照; |
送达 | 10个工作日 | 送达人 | 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或者快递送达许可决定。 |
九、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90个工作日。
十、结果送达
1.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2.当场送达,快递送达,代办员送达。
3.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应当给予奖励。
4.0572-3023617。
5.0572-3011180。
十一、咨询方式
1.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向阳路601号)东四楼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409办公室。
2. 2.http://zxts.zjzwfw.gov.cn/ws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