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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人社发〔2017〕13号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 共青团湖州市委关于印发《湖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及团委、湖州市开发区社发局、太湖旅游度假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和团市委研究,制定了《湖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
共青团湖州市委
2017年2月27日
湖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95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5〕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毕业1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进入见习基地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基地,是指依托各类企事业单位,经县级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团委审核认定,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践训练岗位的用人单位及其场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
第五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人力社保局统筹管理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认定、评估考核、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市就业见习信息系统的完善和运行维护;
(四)负责做好市本级见习岗位审核公布、见习报名组织、见习相关补贴审核和拨付工作;
(五)负责做好省人力社保厅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县(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工作;
(三)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岗位审核公布、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等工作,每年向社会公布见习基地与见习岗位名录;
(四)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相关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工作;
(五)负责做好见习人员跟踪服务工作,协调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
(六)负责做好见习期满未留用见习人员的后续服务工作;
(七)负责做好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报工作;
(八)负责做好上级人力社保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门及团委要配合本级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就业见习相关工作。
第三章 见习基地设立、评估与调整
第九条 见习基地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且适合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岗位,拥有一定数量开展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二)内部制度健全,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能为见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并按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三)能够按规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或其他保险。
第十条 见习基地主要承担以下具体工作:
(一)负责发布本基地适合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岗位,并接受人力社保部门的审核、监督;
(二)负责按照见习计划,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三)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或其他保险;
(四)负责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
(五)负责吸纳或推荐见习人员就业;
(六)负责建立健全见习管理制度,按职责做好见习管理和相应台账,并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其他见习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见习基地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人力社保部门应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县(区)级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
拟设立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地县(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县(区)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团委认定。
第十二条 县(区)级见习基地一般每2年考核评估一次。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评估合格的,可继续运行;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发文取消相应资格及称号,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见习基地;考核评估优秀的,择优推荐为市级见习示范基地。
市级见习示范基地一般每两年评估认定一次,由县(区)择优申报、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团市委发文认定,其日常见习工作仍由县(区)负责指导与管理。省级见习示范基地和国家级见习示范基地根据具体要求,从市级见习示范基地中择优推荐。
第十三条 见习基地在认定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单位应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评估认定后,发文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第四章 见习人员招募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毕业1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遵纪守法,具有具体见习岗位所要求的相关条件。
第十五条 见习人员招募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双困毕业生优先原则。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及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就业见习。
(二)双向选择原则。见习基地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交流活动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
(三)一次见习原则。已参加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就业见习活动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安排进入见习基地就业见习。
(四)调剂原则。初次未能与见习基地达成见习意向的毕业生,可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调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协助提供见习机会。
第十六条 见习开始前,见习基地和高校毕业生双方应签订见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见习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得随意解除。见习人员因落实工作等原因确需解除的,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见习基地提出申请,在完成工作交接后解除见习协议。
见习人员见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报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可与其解除见习协议:
(一)无故连续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由于见习人员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一定损失的。
第十七条 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见习成效等情况,对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考评,签署见习考核意见。
第十八条 见习人员见习结束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的,见习基地应积极协助安排、推荐就业,其中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见习基地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见习人员被见习基地正式录(聘)用的,见习基地要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 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自主择业的,各县(区)人力社保部门、各见习基地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其就业,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见习人员见习结束未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经6个月帮扶仍未实现就业的,可再次安排见习,但累计见习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章 见习补贴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各见习基地见习岗位数量。原则上,每个见习基地提供见习岗位数不得超过在岗职工总数的30%,且所提供岗位须为见习基地本单位岗位。
第二十二条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
政府按基本生活补助的一定标准给予补贴。县(区)级见习基地补贴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见习留用率达到50%或被评为市级见习示范基地的,政府补贴比例可提高至70%;省级和国家级见习示范基地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的政府补贴可提高至80%。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缴纳综合商业保险或其他保险的费用,由政府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100元/人。
第二十三条 根据见习基地接收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时间,政府按每人每月100元、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补贴。
第二十四条 见习人员在见习期满后被见习基地正式聘(录)用的,可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其中单位缴纳部分可给予补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的就业见习补贴、综合商业保险费补贴、补缴养老保险费补贴标准适用于湖州市区,各县可参照执行。补贴所需资金及开展考核评估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补贴发放程序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见习人员管理、见习补贴管理等均应通过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经办,并依此统计作为考核评估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我市35周岁以下登记失业青年自愿参加就业见习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各县(区)人力社保部门可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2月27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