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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01-01 第十九条 献血者及其亲属免交临床用血费用的,免费部分可以在就诊的医疗机构予以核销;医疗机构不具备核销条件的,凭献血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无偿献血证、亲属关系证明和用血收费凭据到献血管理机构报销。
二、服务对象
个人。
三、办理机构
1.受理机构: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2.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3.实施或牵头(科)室名称:医政科。
四、受理条件
献血者及其亲属免交临床用血费用的,免费部分可以在就诊的医疗机构予以核销;医疗机构不具备核销条件的,凭献血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无偿献血证、亲属关系证明和用血收费凭据到献血管理机构报销。
四、办理流程
1.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2.0572-3023605。
3.办理地点:南浔区人民政府(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向阳路601号)东四楼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409办公室,工作日: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4.办理流程:外部流程图:1400855外部流程图.JPG
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当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内进行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即办 | 受理员 | 1.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入审查环节; |
审查 | 即办 | 审查员 | 1.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对于审查通过的,进入决定环节。 |
决定 | 即办 | 决定人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 1. 对于审查通过的,出具批准意见书、结论; |
送达 | 10个工作日 | 送达人 | 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或者快递送达许可决定。 |
五、咨询电话
0572-3023605。
六、
0572-3023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