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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1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999-05-01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4-09-01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2.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省卫生健康委 省公安厅 2019-02-18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或指定机构、助产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出入库、签发管理和印章、证件、档案、信息管理等制度,加强申领政策告知,接受解答群众咨询,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二、服务对象
个人。
三、办结结果类型
出证办结。
四、办理机构
1.主管部门: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2.湖州市南浔区人民医院。
3.实施或牵头(科)室名称:人口家庭发展与妇幼健康科。
四、办理
1.受理条件:医院内出生的新生儿。
2.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3.0572-3036330。
4.办理地点:南浔区人民政府(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向阳路601号)东四楼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409办公室,工作日: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5.流程:
外部流程图:1400829外部流程图_227721400829外部流程图
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当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内进行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即办 | 受理员 | 1.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入审查环节; |
审查 | 即办 | 审查员 | 1.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对于审查通过的,进入决定环节。 |
决定 | 即办 | 决定人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 1. 对于审查通过的,出具批准意见书、结论; |
送达 | 10个工作日 | 送达人 | 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或者快递送达许可决定。 |
5.咨询电话:0572-3036330。
6.0572-3023239。
五、办结
1.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2.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六、四、咨询方式
1.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南浔镇向阳路601号东四楼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人口家庭发展与妇幼健康科413办公室。
2.http://zxts.zjzwfw.gov.cn/wsdt/
七、监督投诉方式
1.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南浔镇向阳路601号东四楼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409办公室。
2.http://zxts.zjzwfw.gov.cn/ws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