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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1.国家: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12-01 第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7-07-01 第十四条 第一款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款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2.省级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二是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二、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三、适用范围
中医诊所备案。
四、业务办理审查规范
1.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医疗卫生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区卫生健康局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受理和审核工作,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3.区卫生健康局作出决定后5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和许可证。
五、实施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六、约束条件
受理条件: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七、申请接收
1.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2.0572-3026617。
3.办理地点:湖州市南浔区政务服务中心(南林中路660号)1号楼2层H区社会发展综合事务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H06-H13),工作日: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9:00-17:00;冬令时:9:00-16:00(中午不休)。
八、办理程序
1.外部流程图:外部流程图_47911外部流程图
2.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审批窗口当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内进行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即办 | 受理员 | 1.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入审查环节; |
审查 | 即办 | 审查员 | 1.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对于审查通过的,进入决定环节。 |
决定 | 即办 | 决定人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1. 对于审查通过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打印批文证照; |
送达 | 10个工作日 | 送达人 | 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或者快递送达许可决定。 |
九、结果送达
1.办结结果类型:出证办结。
2.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3.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4.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0572-3026617。
6.0572-3023607。
十、咨询方式
1.湖州市南浔区政务服务中心(南林中路660号)1号楼2层H区社会发展综合事务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H06-H13)
2. 2.http://zxts.zjzwfw.gov.cn/ws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