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核发
发布时间: 2021-01-03 来源: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 字体: ]

  一、法律依据
  1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09-01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二款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第三款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四款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第五款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二条  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政策解释由省人口计生委另行制定。 (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扶助金标准。对于符合条件而以前未享受的,以2008年为起点发放。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三)经费来源。扶助经费由省和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各级财政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省财政主要根据各地(不含宁波)财力情况,具体确定省、县分担比例和金额;超过省定最低发放标准部分的扶助金由各地财政自行负担。宁波市与其所辖各县(市、区)的资金分担比例由宁波市自行确定,报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备案。
  二、服务对象
  个人。
  三、适用范围
  1.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核发。
  2.符合特别扶助资格条件的对象。
  四、实施机构
  1.受理机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
  2.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五、约束条件
  1.受理条件: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是女方年满49周岁。 三是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是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从2012年开始,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2.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六、申请材料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离婚证及协议书或判决书
  4.户口簿
  5.收养证,残疾人证
  6.独生子女证
  7.生命情况证明
  8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级结论
  七、申请接收
  1.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2.0572-3023617。
  3.

受理地点分类受理接待时间联系电话(非必填)受理地点
单位办公室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9:00——16:30;冬令时:9:00——16:000572-3023617南浔区人民政府(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向阳路601号)东楼4楼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409办公室
便民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冬令工作日:8:30-12:00,13:30-17:00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便民服务中心(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嘉业路789号)
便民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冬令工作日:8:30-12:00,13:30-17:00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便民服务中心(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复兴路105-111号)
便民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冬令工作日:8:30-12:00,13:30-17:00练市镇便民服务中心(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湖盐东路95号)
便民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冬令工作日:8:30-12:00,13:30-17:00南浔区菱湖镇便民服务中心(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
便民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冬令工作日:8:30-12:00,13:30-17:00南浔区石淙镇便民服务中心(石淙镇连心路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冬令工作日:8:30-12:00,13:30-17:00南浔区千金镇便民服务中心(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向阳路千金中学边上)
便民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冬令工作日:8:30-12:00,13:30-17:00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便民服务中心(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北兴路381号)
便民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冬令工作日:8:30-12:00,13:30-17:00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便民服务中心(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共富路91号)
便民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冬令工作日:8:30-12:00,13:30-17:00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便民服务中心(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星光大街28号)

  八.办理程序
  1.外部流程图_36755外部流程图
  2.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向审批窗口当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内进行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受理

  即办

  受理员

  1.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入审查环节;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即办

  审查员

  1.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需要核实的,应当核实相关材料。

  对于审查通过的,进入决定环节。

  决定

  即办

  决定人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 对于审查通过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打印批文证照;
  2. 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送达

  10个工作日

  送达人

  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或者快递送达许可决定。

  九、结果送达
  1.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2.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3.(一)申请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0572-3023607。
  5.0572-3023617。
  十、咨询方式
  1.湖州市南浔区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向阳路601号)东四楼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409办公室。
  2.  2.http://zxts.zjzwfw.gov.cn/ws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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