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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当事人:张静芳(南浔静芳饭店);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9JFR99P;经营地址: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大中路271号-273号。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5日从南浔方海祥水产经营部购入黑鱼65.5公斤,进货价24元/公斤(共计1572元),而后作为食品原料用于烹饪加工成食品后销售。已经全部烹饪成食品后销售,违法利润无法单独计算。经被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用于餐饮食材待加工的黑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还有兽药靠肉眼无法识别,不存在主观故意,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罚款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上缴国库。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