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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六条扶持意见》(湖政发〔2019〕3号)文件精神,打造更具竞争力的聚才生态环境,吸引更多优秀大学生来南浔创业就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促进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上述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两项政策不重复享受。(区人力社保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加大大学生就业扶持力度。2016年1月1日后来浔创业或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和其他大专及以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且缴纳社会保险半年及以上的,在南浔区首次购房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购房补贴,分3年发放到位。如与现有政策交叉重复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教育、卫生系统招引人才购房政策继续执行《中共湖州市南浔区委办公室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教育等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浔委办发〔2018〕2号)和《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技人才引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浔政办发〔2017〕171号)文件,但购房补贴享受时间放宽至2016年1月1日。银行、通讯行业等由上级公司招引的人才,合同签订地和工作地点均在浔的大学生,可同等享受购房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在我区见习期间,给予每月1000元见习补贴。(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区委人才办、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健康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配合)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自主创业人员及其配偶除有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外没有其他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补。(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区发改经信局配合)
四、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养扶持力度。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从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调整至1年以上,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2500元、高级技师3000元;对城乡失业人员及参加失业保险不满1年的企业职工,可按初级工800元、中级工900元、高级工1000元、技师1200元、高级技师1500元标准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区财政局配合)
五、加大就业援助力度。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参加职业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40元发放生活费补贴,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没有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区财政局配合)
六、加大基层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力度。对2018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高质量就业社区(村)或充分就业社区(村)等称号的,由财政分别给予40000元、20000元、10000元的奖励。对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取得突出成效的社区就业服务组织,每年给予6000元的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社会工作者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相应技能等级的,从2018年1月1日起参照企业职工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配合)
七、加大技能人才培育选树力度。每年开展一次“千名技能人才”培育选树,对长期奋战在生产一线,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技艺精湛、勇于创新、追求卓越,具有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原则上对在我区企业工作一年(含)以上且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一线在职人员进行评选,选树“技术标兵”1000名,梯次晋升“首席技工”300名,“南浔工匠”100名,对考核合格者分别给予每人每年1500元、3000元、5000元考核津贴。(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牵头,区发改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配合)
八、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鼓励人力资源第三方机构(含创业服务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就业创业相应服务或活动,按政府购买服务规定要求,根据服务项目的内容、活动取得实效等情况对第三方机构实行一事一议补贴。(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区财政局配合)
各镇(开发区)、区级各部门要把促进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形成人力社保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大政策意见宣传力度,确保政策意见落到实处,共同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
上述各项补贴所需资金,除本意见或其他政策已明确的,均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大学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浔政办发〔2018〕17号)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