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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浔区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
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制定了《南浔区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南浔区民政局
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
2018年6月20日
南浔区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
实施意见(试行)
为健全完善我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进一步改善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府提出的为民办实事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凡具有我区农村居民户口,并常年生活在农村的困难群众,且家庭住房存在下列三个条件之一,均可申请住房救助:1.房屋年久失修,或自然灾害造成破损严重,难以居住的;2.雨天屋顶、墙壁有较严重的渗水现象,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3.房屋承重墙为泥墙,存在倒塌危险的。补助对象的确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
二、救助方式
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根据住房实际状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受助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置换)、修缮等方式进行。具体救助形式及适用范围、条件,由各镇(开发区)人民政府根据属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审批程序
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困难群众家庭,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南浔区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住房状况以及家庭收入证明等材料。
评议。村委会接到困难家庭的申请后,召开会议进行评议,议定是否列入救助,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评议认为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上报属地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复核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审查。各镇(开发区)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经审核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将救助名单报区住建局汇总。同时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包括申请表、改造对象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现有房屋土地证复印件等(各一式二份)。审核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并说明退回原因。各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审核结果应在镇务及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核准。区住建局对各镇(开发区)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如发现资料不全,应及时通知属地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齐全;区民政局根据救助标准对申请对象身份进行复核;区财政局根据救助标准和申请人数落实区级补助资金。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危房改造的方式。
建设及验收。在取得救助资格后,各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各村应抓紧落实救助方案,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按先重后轻的原则列出计划,指导各村及救助对象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危房改造预算,将改造资金用在实处;同时要跟踪工程进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把质量关。工程竣工后,由各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组织救助对象所在村委会、镇城建、民政、财政等科室进行竣工验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填写验收合格报告书,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提出明确改造要求,并组织再次验收。
四、建设标准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要符合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的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应具备卫生厕所,满足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各镇(开发区)人民政府要勇于承担责任,将需要属地承担的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一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企业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施工;二要统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改造前危房鉴定及改造后解危鉴定。
五、救助标准
建设资金以政府救助和农户自筹相结合,在上级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安排资金按照改造户的困难程度和改造方式进行差异化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一类对象(指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置换)改造补助每户10000元,单人户5000元;修缮每户5000元,单人户2500元。各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区下拨救助资金相应配套,切实加大对深度贫困户的倾斜支持。
(二)二类对象(指低保标准200%以内的农村困难群众):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置换)改造补助每户5000元,单人户2500元;修缮改造区级财政不予补助,由各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统筹配套。
区级救助资金根据危房改造情况分批拨付到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由各镇(开发区)人民政府按改造进度分户拨付,开工前拨付审批额度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50%,竣工支付时间不应晚于验收后30日,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滞留。资金规范管理使用,专款专用,采用“一卡通”形式支付到农户帐户。如中央救助资金取消,市区两级补助资金不少于原补助标准。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镇(开发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落实分管领导和专门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工作。各村要确定一名班子成员作为现场责任人,负责监督施工队的现场施工,保证房屋施工质量。
(二)完善保障措施。各镇(开发区)人民政府、村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减轻救助对象负担。要严格执行“一户一档”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制度,落实改造全程监管,留存改造前、改造中及改造后照片。使整项工作在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参与、监督下扎实有序地进行,真正使困难群众得到实惠。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镇(开发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落实工作措施,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和民主评议制度,建立健全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到专款专用,采用“一卡通”形式及时拨付到农户帐户,禁止采用现金支付方式。
(四)营造舆论氛围。各镇(开发区)人民政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及时将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告知卡发放到户,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发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群众以捐资、出物、投工等方式开展帮扶和互助,为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