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社会单位尤其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和《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区消防救援大队拟对2021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全面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范围内符合《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件1)的单位,请填写《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附件2)于2021年1月4日前报区消防救援大队。(联系人:蒋超 联系电话:0572-3708907 ,18806825699)
二、2020年已申报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变化的,直接确定为2021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此次不再要求重新申报。对于2020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因调整、整合或关闭且已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条件的,应及时上报,大队核查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三、凡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而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凡应申报而未申报的单位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1.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南浔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
附件2 (2)
2867195-28340-133-通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