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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5250025653474/2020-002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南浔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11-23
文  号: 浔政办发〔2020〕39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湖州市南浔区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索 引 号: 113305250025653474/2020-002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南浔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11-23
文  号: 浔政办发〔2020〕39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湖州市南浔区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南浔区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湖州市南浔区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

 

 

 

 

湖州市南浔区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南浔区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目标实现及资金安全,防范运营及财务风险,根据《湖州市南浔区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浔政办〔2020〕31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国有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基金的投资方向和引导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投资基金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为区国有资本与其他合伙人共同设立的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规范的要求,采用定量分析评价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正、透明的要求,并公开绩效评价结果接受监督;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与投资基金管理费、业绩奖励等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充分发挥绩效评价对于统筹推进区国有投资基金运作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体分为投资管委会、湖州南浔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投公司”)、湖州南浔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项目引进单位等四个层次,按照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六条 投资管委会职责:负责对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及结果应用进行审议决策等。

第七条 产投公司职责:作为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指导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绩效评价,负责对绩效评价报告和奖惩方案进行审查,并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等。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职责:作为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的实施主体,参与编制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投资基金合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报告及结果应用等报送产投公司、投资管委会复核;对绩效评价发现的偏差情况及时向基金管理机构反馈并督促其整改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协助。

第九条  项目引进单位职责:协助参与制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配合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分为年度绩效评价和综合绩效评价两种方式。

年度绩效评价是指投资基金设立后,每年度应至少开展一次绩效评价,一般应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年度评价指标通常包括投入指标、过程指标、经济效益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加分指标和否决指标等(评分表见附件1)。

综合绩效评价是指投资基金存续期满退出的,一般应于其退出清算后2个月内完成的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综合评价指标通常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和管理运营指标等(评分表见附件2)。

第十二条 投资基金的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基金管理机构于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将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投资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提交至基金管理公司;

(二)基金管理公司应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投资基金进行年度审计,并开展年度评价,1个月内出具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奖惩方案,审计结果须报区审计局审核备案;

(三)产投公司对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奖惩方案进行审查,并将确认的评价结果和奖惩方案报至投资管委会办公室;

(四)由投资管委会办公室向区委、人大、政协等部门征求意见。对方案等无异议的,将投资基金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奖惩方案报投资管委会审议决策;

(五)待投资管委会审议决策后,由产投公司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按效付管理费、业绩奖励等。未经审批,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等不得擅自提取相关经费。产投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会同行业相关部门对评价不合格基金管理机构实施约谈等措施。

第十三条 投资基金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基金管理机构于基金投资存续期满1个月内,将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基金运行情况报告》、期满当年的《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提交至产投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二)由产投公司会同基金管理公司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期满当年的投资基金进行审计,并对基金进行终期评价,1个月内出具绩效评价报告和奖惩方案,审计结果须报区审计局审核备案;

(三)产投公司对最终的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和奖惩方案进行审查,并将确认的评价结果和奖惩方案报至投资管委会办公室;

(四)由投资管委会办公室向区委、人大、政协等部门征求意见。对方案无异议的,将投资基金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和奖惩方案报投资管委会审议决策。

(五)待投资管委会审议决策后,由产投公司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按效付管理费、业绩奖励等。未经审批,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等不得擅自提取相关经费。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投资基金的绩效评价结果是加强区国有投资基金管理的落脚点,应坚持问题导向,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充分发挥绩效评价工作的作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主要包括:反馈整改、按效付管理费、适度业绩奖励等。

第十五条 根据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反馈整改:

年度绩效评价低于60分的,产投公司将会同基金管理公司约谈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要求限期制定整改措施,提交整改报告。其中:年度绩效评价低于50(含)分的,投资基金后续不再增资,并有权选择直接退出。

综合绩效评价低于50(含)分的,投资管委会将基金管理机构列入黑名单,有权在一定范围的媒体上对基金管理机构、项目团队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根据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按效付管理费:

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用依照相关合伙协议约定支付,原则上按照不超出实缴出资额的1.5%比例,具体结算标准应结合投资基金分档费率和绩效评价结果来确定。

(一)投资基金管理费率:由基础管理费用和浮动管理费用组成,应实行分档费率标准。

1.当年项目累计实缴出资额3亿元以下(含),基础管理费用按照累计实缴出资额的1%/年结算,浮动管理费用均按照累计实缴出资额的0.5%/年为基础,依据考核结果支付;

2.当年项目累计实缴出资额3亿元-6亿元(含),基础管理费用按照累计实缴出资额的0.6%/年结算,浮动管理费用均按照累计实缴出资额的0.6%/年为基础,依据考核结果支付;

3.当年项目累计实缴出资额6亿元-10亿元(含),基础管理费用按照累计实缴出资额的0.4%/年结算,浮动管理费用均按照累计实缴出资额的0.7%/年为基础,依据考核结果支付;

4.当年项目累计实缴出资额10亿元以上,基础管理费用和浮动管理费用等结算标准需通过投资管委会“一事一议”确定。

    (二)绩效评价结果:年度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不支付浮动管理费用。年度考核得分介于60(含)-80分的,支付浮动管理费用的80%。年度考核得分介于80(含)-90分的,支付浮动管理费用的90%。年度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的,全额支付浮动管理费用。

(三)计算公式为:基础管理费用=∑单笔实际出资额*管理费率* (实际管理天数/365);浮动管理费用=∑单笔实际出资额*管理费率* (实际管理天数/365)*X

 其中:管理费率为当年投资基金累计实缴出资额对应的费用比例;“X”为投资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对投资基金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确定的浮动管理费用计算标准;实际管理天数是指自区国有资本实际向新增投资基金或投资标的支付出资款之日起至投资退出之日止的实际天数。

第十七条  根据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适度业绩奖励:

(一)投资基金年度绩效评价高于(含)60分的,根据投资基金投资的单个项目运行情况,分类给予单项奖励:

1.挂牌上市奖励。投资基金对南浔区内项目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在境内外首次成功公开发行股票(IPO)的,对该项目或基金管理机构给予针对该项目超额收益10%的奖励。原则上以股票解禁日前后各十个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进行结算,相关奖励在3个月内结算完毕,同时基金管理机构在后续一定期限内仍需负责基金管理相关工作直至退出到位。遇特殊事项可一事一议。

2.退出奖励。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在当年度退出,该项目退出收益率折算为年化投资收益率达到8%(含)-20%的,对该项目或基金管理机构给予针对该项目超额收益20%的奖励;该项目退出收益率折算为年化投资收益率达到20%(含)-50%的,对该项目或基金管理机构给予针对该项目超额收益25%的奖励;该项目退出收益率折算为年化投资收益率高于50%(含)的,对该项目或基金管理机构给予针对该项目超额收益30%的奖励。

3.招商引资引荐奖励。投资基金成功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或优势投资项目,给予引荐人招商引资引荐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及申报流程参照《南浔区社会化招商引才奖励实施办法》等执行。

(二)投资基金综合绩效评价80分以上的,基金管理机构可获得投资基金超额收益5%的额外业绩奖励。

投资基金分配最终收益(含超额收益)时应扣除年化投资收益8%的成本,再进行年度单项奖励和额外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若基金管理机构引入第三方社会资本占基金总规模50%(含)以上,基金管理费和业绩奖励等报投资管委会“一事一议”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三年。


2950853-40851-133-国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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