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浔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工业功能区的苏迅电梯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等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南浔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要求其限期整改隐患,并给予1.2万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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