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3聚焦南浔/col/col1229211052/index.html部门动态/col/col1229211054/index.html
  • 部门动态
  • 当前位置:

    首页
    > 聚焦南浔 > 部门动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18-08-15 来源: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字号:[ 大 中 小 ]

单        位  湖州市南浔区  类        型  印刷
案件编号  2018003  统一编号  3305030620180003
案        由  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案
当  事  人  湖州南浔天硕纸箱厂  当事人类型  其它组织
当事人证件号  91330503MA2B3WEL5A(1/1)  联系电话  13819236565
住所(住址)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横街村观音路1号—1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赵利斌  呈批日期  2018/1/18
执法人员及
执法证号  陆雅明(0505662017080444),程宗辉(0505662017030117)
处罚决定内容  2018年1月18日10时25分,湖州市南浔区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横街村观音路1号-1的湖州南浔天硕纸箱厂进行检查。检查中该场所正在生产经营,检查由厂长赵利斌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在生产车间发现生产工人4人,精锋牌印刷机器1台,打钉机1台,开槽机1台,车间东面的地面上摆放着带有“沃克公馆”字样的印刷模板及印刷成品。经对该厂厂长赵利斌现场询问,是否办理了营业执照与印刷经营许可证。赵利斌表示到目前为止只办理了企业《营业执照》,还没有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随即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电话请示行政负责人,得到同意决定后对现场带有沃克公馆字样的印刷模板、印刷成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最后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执法文书,赵利斌对以上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时责令赵利斌立即停止违法印刷生产经营,随即赵利斌关闭厂门,停止了非法印刷经营活动。 2018年1月18日,经湖州市南浔区广电新闻出版局批准,对湖州南浔天硕纸箱厂涉嫌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进行立案调查。1月18日,办案人员对湖州南浔天硕纸箱厂厂长赵利斌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1月19日,此案调查终结。湖州南浔天硕纸箱厂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案的违规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0份,证明湖州南浔天硕纸箱厂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和检查当日执法现场相关情况。2.湖州南浔天硕纸箱厂《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场所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类型属于其他组织。3.湖州南浔天硕纸箱厂投资人赵利斌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赵利斌的身份与湖州南浔天硕纸箱厂的关系。4.湖州南浔天硕纸箱厂投资人赵利斌的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了2018年1月18日10时25分至11时05分期间,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5.2018年1月18日执法人员在湖州南浔天硕纸箱厂生产车间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印刷模板和印刷成品证明了该场所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客观事实。 本局认为湖州南浔天硕纸箱厂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规定,已构成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违规行为。 本局于2018年1月19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浔广新罚告字〔2018〕第3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现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积极整改。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当事人如实陈述了其违法事实,有悔改表现,积极整改且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可予以从轻处罚。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印刷模板24块,印刷成品14只;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77.00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浔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南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开处罚
决定内容  2018年1月18日10时25分,湖州市南浔区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横街村观音路1号-1的湖州南浔天硕纸箱厂进行检查。检查中该场所正在生产经营,检查由厂长赵利斌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在生产车间发现生产工人4人,精锋牌印刷机器1台,打钉机1台,开槽机1台,车间东面的地面上摆放着带有“沃克公馆”字样的印刷模板及印刷成品。经对该厂厂长赵利斌现场询问,是否办理了营业执照与印刷经营许可证。赵利斌表示到目前为止只办理了企业《营业执照》,还没有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随即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电话请示行政负责人,得到同意决定后对现场带有沃克公馆字样的印刷模板、印刷成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最后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执法文书,赵利斌对以上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时责令赵利斌立即停止违法印刷生产经营,随即赵利斌关闭厂门,停止了非法印刷经营活动。 2018年1月18日,经湖州市南浔区广电新闻出版局批准,对湖州南浔天硕纸箱厂涉嫌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进行立案调查。1月18日,办案人员对湖州南浔天硕纸箱厂厂长赵利斌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1月19日,此案调查终结。湖州南浔天硕纸箱厂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案的违规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0份,证明湖州南浔天硕纸箱厂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和检查当日执法现场相关情况。2.湖州南浔天硕纸箱厂《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场所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类型属于其他组织。3.湖州南浔天硕纸箱厂投资人赵利斌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赵利斌的身份与湖州南浔天硕纸箱厂的关系。4.湖州南浔天硕纸箱厂投资人赵利斌的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了2018年1月18日10时25分至11时05分期间,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5.2018年1月18日执法人员在湖州南浔天硕纸箱厂生产车间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印刷模板和印刷成品证明了该场所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客观事实。 本局认为湖州南浔天硕纸箱厂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规定,已构成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违规行为。 本局于2018年1月19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浔广新罚告字〔2018〕第3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现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积极整改。现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当事人如实陈述了其违法事实,有悔改表现,积极整改且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可予以从轻处罚。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印刷模板24块,印刷成品14只;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77.00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浔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南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内容  
警 告 罚 款元 停业整顿天 
吊销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元 没收非法财物件 
其它 *
决定书文号  浔广新罚字〔2018〕第3号
处罚依据  处罚理由: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履行方式  持本决定书到南浔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处罚履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公开分类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侵犯知识产权 以上皆否
承办人员
意        见  
建议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浔广新罚字〔2018〕第3号),报领导审批。
执法大队 程宗辉 2018/1/25
执法大队 陆雅明 2018/1/25
承办部门
负责人意见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拟同意,报领导审批。
执法大队 徐铁成 2018/1/25
法制部门
负责人意见  
同意承办机构意见,报领导审批。
执法大队 何凯 2018/1/25
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负责人意见  
同意。
局领导 陆剑 2018/1/25

2418827-50124-133-部门动态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打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