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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商务联发〔2018〕1号—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南浔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浔政办发〔2016〕103号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
2017年度南浔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开始申报了,本次专项资金的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11日,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请广大电商企业、个人认真对照《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浔政办发〔2016〕103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根据《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南浔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浔商务联发〔2018〕1号)的要求抓紧时间申报。有疑问欢迎来电咨询:0572-3010665
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南浔区电子商务 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动全区电子商务发展,积极推进“电商换市”,发挥财政引导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根据《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浔政办发〔2016〕103号)文件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17年度南浔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符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浔政办发〔2016〕103号)文件中有关奖励补助条款的内容事项,申报期限为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以下称申报期内)。
二、申报材料
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含企业经营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与申请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
(一)网络销售额:提供申报期内通过网络实现销售(国内B2B和跨境B2B不可累计)的订单汇总表,销售发票与线上销售纪录一一对应的证明材料;网络零售额:提供平台及支付结算平台(如支付宝)提供的销售数据证明材料,自建平台的需提供ICP备案证明;
(二)获得电子商务示范(优秀)企业、园区(基地、楼宇)荣誉的,以及被评为浙江省电子商务3A级企业及以上的,需提供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资料等;
(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需提供所服务对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与其签订的服务合作协议等相关材料,对于无营业执照的C店等对象,还需店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店铺图片资料等相关材料;
(四)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园区需提供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清单,园区入驻企业租房协议复印件、建筑面积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发票或者租金支付证明材料(若房产自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园区内入驻电子商务类企业不足100%的,需提供电子商务企业入驻总建筑面积(含公摊)的核准材料;
(五)依托著名第三方电商平台或知名第三方跨境交易平台建设“南浔馆”,阿里巴巴区域产业带、特色站点,南浔优势产业专区等需提供:网页链接及页面截图;运营后台入驻企业清单,并由运营方加盖公章;投资主体年度审计报告、纳税证明;若由第三方企业负责运营,需提供平台运营托管合作协议及支付运营服务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依托第三方网络零售平台开设网络旗舰店的,需提供旗舰店的网址、平台方旗舰店开店授权书;首次入驻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的,需提供店铺网址、开店授权书、首次入驻并产生实绩的证明材料。
(七)对市场带动作用明显的重大电子商务项目,需提供项目介绍、项目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八)参加区商务局、区人力资源部门推荐的电子商务培训,需提供参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培训费用发票,培训通知文件等相关材料;
(九)引进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的,需提供所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等相关材料;
(十)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申报时间和程序
本次专项资金的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11日,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各镇(开发区)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初审,并在申报时限内,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报区商务局。
参与浙江省电子商务企业等级评定,纳入浙江省电子商务统计监测系统的电商企业优先享受政策。
联系人:区商务局 王慧芳 3010665(668256)
区财政局 温宗烨 3026760(653526)
附件:南浔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南浔区商务局 南浔区财政局
2018年4月2日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
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
各镇人民政府,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积极推进“电商换市”工程,更好地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经区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奖励,且以后年度增幅达到50%以上的,继续享受上述奖励政策;对从事农产品、旅游、民宿以及湖笔、丝绸等历史文化产业产品网络销售的企业,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且以后年度增幅达到50%以上的,继续享受上述奖励政策;对跨境电子商务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4万元、8万元的奖励,且以后年度增幅达到50%以上的,继续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优秀)园区(基地、楼宇)等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优秀)企业荣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浙江省电子商务3A级企业、4A级企业、5A级企业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
二、促进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
(三)大力发展电商软件开发、网店建设、仓储管理、营销推广、售后服务和代运营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对经营情况良好、品牌特色突出、年服务企业数首次达到50家(含)、100家(含)、200家(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三、促进电子商务集聚发展
(四)在《南浔区电子商务发展三年(2015-2017)行动计划》年限内,为促进南浔区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对经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具备电子商务运营的配套服务设施,统一招商运营,统一物业管理,并满足以下条件的,给予三年补助:一是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二是入驻电子商务企业的租用面积(含公摊面积)不低于园区建筑面积的70%;三是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达10家以上;四是园区运营主体为在南浔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补助标准每年按园区内实际入驻电子商务企业租用面积租费(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标准计)的7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对园区入驻电商企业的租费减免。财政每年安排350万专项资金用于本项奖补政策,若申报奖励总额超出350万元,则按比例实行奖励补助。
四、促进电子商务开拓市场
(五)依托国内著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针对我区农产品、老字号、丝绸、旅游服务等特色产品,建立“特色中国南浔馆”平台,特色馆上线,正常运营的,上线年度起三年内给予运营机构每年30万元奖励。
(六)围绕产业集群和专业批发市场,重点在阿里巴巴“中国产业带”业务板块,建立“区域产业带”和“特色站点”,入驻商户达到500家以上,正常运营的,上线年度起三年内给予投资主体每年50万元和办公用房房租(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标准计)50%的奖励。
(七)鼓励在知名第三方跨境交易平台建设南浔优势产业专区和南浔特色馆,经考核验收合格,对“产业专区”或“特色馆”投资主体给予一次性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
(八)对我区具有品牌影响力的生产企业依托天猫、京东、苏宁易购等网络零售平台开设网络旗舰店,开展网络零售业务的,每新开一家旗舰店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补助;对首次入驻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并产生实绩的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
(九)积极实施“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对经验收合格的区域服务中心和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给予奖励,对农村青年、大学生村官开展网上创业且成效显著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促进电子商务项目引进
(十)对市场带动作用明显、商业模式新、技术含量高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平台、互联网金融等重大电子商务项目(含跨境),经相关部门认定并正常上线运行的,按投资额度大小进行补助。投资额500万以下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投资额达到500万(含)-1000万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补助;投资额达1000万(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补助。
六、促进电子商务人才培育和引进
(十一)对电子商务企业参加由区商务、区人力社保部门推荐的电子商务培训,对参训人员培训费用给予企业50%的补助,每人次上限为500元。
(十二)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人才各项政策。引进电子商务专业本科学历,且与企业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每人次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补助;引进电子商务专业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与企业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每人次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补助。
七、附则
(十三)区政府每年安排6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区电子商务发展;若当年度申报奖励总额超出600万元,则按比例实行奖励补助。本意见适用于南浔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法人。
(十四)对企业的同一申报内容,涉及上级奖励政策需区财政配套奖励的,原则上本意见不再奖励;对企业涉及多项政策的,按最高的一项政策执行。同项申报内容,已享受上级资金支持的,不重复享受本意见奖励;对当年发生假冒伪劣、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较大责任事故、因偷税漏税行为被立案查处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优惠。
(十五)本意见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中的奖补政策自2016年3月21日起施行。本意见中的有关具体规定和专业内容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按所承担的职责进行解释。本意见的具体申报时间和申报形式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另行通知。2014年3月21日印发的《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浔政办发〔2014〕35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